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瘦肉型猪生产设施及管理 | ||||||||||||||||||||||||||||||||||||||||
文章来源:凉山州畜牧局 作者:-- 更新时间:2012-3-22 | ||||||||||||||||||||||||||||||||||||||||
本标准是DB5134/T78-2006《凉山州瘦肉型猪标准化生产模式及设施规范》的修订版。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凉山州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凉山州畜牧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建中、马庆、杨华、刘健。 本标准由凉山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瘦肉型猪生产设施及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瘦肉型猪标准化生产的的选址、布局、建筑、设施、防疫和生产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瘦肉型猪繁殖场、商品场及养殖小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 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DB 51/357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生产技术规程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瘦肉型猪 是指活猪体重达90 3.2 瘦肉型商品猪 是指瘦肉型猪育肥出栏,或用瘦肉型种猪开展杂交改良生产的后代,以生产出栏销售为目的,体重达90 3.3 实体式猪栏 采用砖砌结构(厚0.12 3.4 栅栏式猪栏 采用金属材料制作成栅栏再固定装配而成的猪栏。 3.5 饲床 指猪栏内生猪采食、休息、运动、排泄等活动直接接触的地面或网面。 3.6 标准化养殖小区 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是指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要求,由若干农户合资合作建设,人畜分离、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技术规程统一,管理措施一致,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生猪养殖场所。 3.7 净道 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位于场区中部靠近每栋猪舍管理间一端。 3.8 污道 用于粪便、病死猪等废弃物转运的专用通道。位于猪舍净道的另一端 4.1 建设规模 应根据资源、资金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标准所称猪场和小区为饲养能繁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 4.2 建设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符合环保、畜牧部门的规划和规定要求。 4.2.2 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的规定。 4.2.3 水源充足,取用方便,水质应符合GB5749、NY5027的规定。 4.2.4 电力充足可靠,符合GB50052的要求。 4.2.5 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6 选址 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养猪区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或居住房下风或侧风向处。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4.2.7 地势相对高燥平坦,背风向阳地,地势最好有一定的坡度,但最大坡度不超过8%。 4.2.8 以下地段或区域不得建设: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污染严重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和山谷洼地等洪涝威胁地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 4.3 规划与布局 4.3.1 规划原则 建筑紧凑,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综合考虑将来扩建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规划用地面积 100头能繁母猪的自繁自养场用地 4.3.3 猪舍建筑面积 以100头基础母猪规模,猪舍建筑跨度 4.3.4 猪舍朝向与间距 猪舍的纵墙一般与冬季主风向平行,与夏季主风向成一定角度。在二半山及以上地区还应考虑猪舍的采光取暖因素综合调整确定;两栋种猪舍纵墙之间的间距应保持在 4.4 排布与分区 4.4.1 按全年主导风向,顺向或顺侧向依次排布生活区、生产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各区功能界限明显,间距 4.4.2 生活区设在上风区地势较高处,主要为人员居住生活设施。 4.4.3 生产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与外界联系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等,设办公室、技术档案室、饲料加工贮藏室、消毒更衣室等。 4.4.4 生产区设在猪场中间,设兽医室、引种隔离舍、后备猪培育舍、种公猪舍、配种娠检舍、妊娠舍、分娩母猪舍、保育舍。自繁自养场还应建生长育肥舍;仔猪繁殖场还应建待售舍。 4.4.5 隔离区设在常年主导下风及地势较低处,设病猪隔离间、解剖间、焚烧炉、毁尸坑、粪尿处理设施等。 4.5 生产工艺与猪舍排布 按生产工艺流程依次排列原则。种公猪舍→空怀母猪舍、后备母猪舍→配种猪舍→怀孕母猪舍→分娩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肥育猪舍(待售舍)。 4.6 猪舍建筑 4.6.1 采用砖混结构。分娩母猪舍、仔猪保育舍宜采用调顶式猪舍。其它猪舍可采用半开放式或全封闭式猪舍。 4.6.2 屋顶为单坡式或双坡式,应视生产规模和建设条件选定。屋顶用合格的夹层彩钢瓦或机制瓦、小青瓦均可。舍内净高2.5 4.6.3 墙体 猪舍墙体坚固耐久、保温隔热、防潮、防火。内墙面要平整光滑,距地面 4.6.4 地面 舍内陆面采用硬化防滑处理。地面应向粪尿沟处倾斜1-2%,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耐酸碱。 4.6.5 粪沟 沿舍内靠纵墙建设粪沟,粪沟辅设漏缝板,宽0.6 4.6.6 窗子 猪舍窗地比为:种公猪舍1∶10;成年母猪舍1∶12;哺乳母猪舍1∶10;保育猪舍1∶10;肥育猪舍1∶12。窗子下沿距地面高1.1 4.7 道路 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通,场内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路面宽不小于 4.8 其它设施 在猪场大门、生产区出入口、猪舍入口等处设置消毒池。在生产区出入口设置更衣消毒室。生产区出口外端设置装卸台。在生产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建饲料加工间、饲料仓库、修理间、供变电房等,应该与生产区毗邻,但有明显界限或隔离。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实体式猪栏或柵栏式猪栏。柵栏式猪栏可自行制作。也可购买成品,但应从正规厂商处购买合格产品。 4.9.1 猪栏配置 按每存栏能繁母猪100头配置圈(栏)数为:公猪4个;后备公猪1个;后备母猪2个;空怀妊娠母猪21个;哺乳母猪24个;保育猪28个;生长育肥猪64个。 4.9.2 公猪栏 宜采用实体式猪栏,栏高1.2 4.9.3 繁殖母猪栏 群养繁殖母猪栏一般采用实体栏,3-5头为一小群,栏长宽各2.5 4.9.4 母猪分娩栏 金属材料的柵栏式网上结构。中间为母猪限喂架,限喂架长 4.9.5 保育栏 金属柵栏网上结构。长、宽各1.8 4.9.6 生长肥育猪栏 采用实体式或柵栏式猪栏。栏长、宽各2.5 4.10.1 仔猪补料食槽 母猪分娩栏两侧的仔猪围栏侧壁上安装金属材料制成的圆弧底有间隔的固定式仔猪补料食槽。每个食槽采食位长、宽各 4.10.2 保育仔猪食槽 在保育栏的饲喂通道面安装金属材料制成的圆弧底有间隔的固定保育仔猪食槽。食槽圆弧底直径 4.10.3 分娩母猪食槽 母猪分娩栏安装金属制母猪食槽。 4.10.4 限喂食槽 公猪、空怀母猪、后备母猪、怀孕母猪以及生长肥育猪均可用水泥制作食槽。食槽为圆弧底,圆弧直径0.34 采用自动饮水器,饮水器的安装高度针对不同饲养对象确定。总的原则是水嘴的高度与饲养对象背部高度持平或略高。水嘴安装位置:单体饲养猪,水嘴可安装在食槽的上方;群养猪安装在排泄区紧靠墙,安装必须牢固。 地面群养猪的饲床均为硬化防滑地面。一般规划为饲喂、休息和排泄三个区。排泄区应在饲喂区的对面角落,是整个饲床的最低位置。饲床地面的其它三个角,相对高于排泄角,整个饲床呈“三高一低”布局(单体母猪饲养栏饲床呈前高后低),坡度以能自动流排尿、排水即可,以倾斜1%-2%为宜。 表1 各类生猪占圈面积参考表 单位:m2、头
4.13 水电 4.13.1 供水量 以满足生产、生活和卫生需要,节约用水减少排放为原则。以100头能繁母猪规模计:自繁自养场20吨/天;仔猪繁殖场7吨/天;育肥猪场每存栏100头为2.5吨/天。采用管送自来水。 4.13.2 排水 实行雨污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或管道布设,雨水明沟排出。 4.13.3 供电 电力负荷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二级。注意考虑饲料加工、保温、水泵等用电设备负荷最大值。 4.14 场内消防 4.14.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50039执行。 4.14.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14.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15 防疫设施 4.15.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高 4.15.2 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沐浴消毒室,还可装喷雾消毒机,消毒室安装消毒灯。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15.3 装卸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猪装车外运后,不可返回。 4.15.4 在距生产区 4.16 环境保护 4.16.1 新建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按NY/T 1167执行。 4.16.2 对污染物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符合GB18596、GB16548规定。实行固液分离、雨污分离。可采取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利用模式、达标排放模式等。如要建沼气池,户用沼气池执行DB/T4750、GB/T4752, 4.16.3 固体粪污以高温发酵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应符合 NY/T1168的规定。 4.16.4 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处理后符合GB8978 或GB11607 的规定。 4.16.5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按GB18596执行。 4.16.6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乔木为宜,不宜种有毒、有刺 、有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不低于30%。 4.17 瘦肉型商品猪场设施规范 适用于年出栏瘦肉型商品猪500头以上,不向外销售种猪的生产场。其设施规范与繁殖场相同,但场内也可只建生长育肥猪舍及其附属设施。如要引进种猪应到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商品猪采用单栋全进全出方式生产。 4.18 养殖小区设施规范 小区内养殖户要依据实际经济和饲料情况确定养殖规模,一般以一批圈存饲养50-100头为宜。猪舍与舍内设施参照4.6— 4.12选择建母猪舍或育肥舍,分娩栏、育肥栏或育肥圈建造相同。生产区和生活区应有明显界限或隔离。消防、环保同4.15、4.16。提倡实行自繁自养,提倡采用猪人工授精,必须到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或供精站引进种猪或猪精液。 5 管理规范 5.1 组织形式 养殖小区可成立养猪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管理组织,对小区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卫生防疫、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销售。 5.2 管理制度 5.2.1 人员管理 养猪场和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按照要求负责小区中生猪的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及添加剂的使用等技术工作。 5.2.2 养殖小区要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请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小区农户开展技术培训,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提高生产经济效益。 5.2.3 管理制度 养殖小区代表或养殖场业主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对日常生产、活动等进行记录;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养殖档案制度、出入场管理、兽药购买与使用、饲料使用管理、饲料添加剂使用、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生猪销售、日常操作规程等各项制度,并接受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的监管。 按DB51/357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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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LM0318 > 《437.畜牧 獸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