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著书或刻印书籍时,一般都少不了前序后跋。序跋可分为著者的序跋,他人序跋和刻印出版者序跋等多种形式。在通常的情况下,序跋的撰写时间与该书的版刻时间相距不会太远,序跋可以作为鉴定版本的有力参考和直接证据。
如此说来,并不是说可以一概凭序断年。所说的依据序跋鉴定版本,不是泛指根据写序写跋的年月来断年,而是根据序跋中所记述的有关刻书人、时、地来具体考定。因为写序写跋之年,并不都是刻书之年,两者相去甚远的现象古不乏例。如元朝任士林《任杜乡先生文集》,元刻本的实际刊刻时间与成书及师友写序的时间相隔20余年。
那么到底应该怎样正确地运用序跋呢?答案其实就是一句话:读懂弄通。特别是把序跋中有关编撰经过、刊刻情况等段落研究明白。如序跋中经常出现“寿之梨枣”、“授之梨枣”、“付之剞劂”、“用锓诸木”、“令梓行之”、“镂版”、“镌版”、“椠刊”等词义都是反映版刻情况的,如果把这些词句的确切含义与序跋撰写年份和序跋撰写行实结合起来考察,就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如清李念慈的《谷口山房诗集》32卷《文集》6卷,卷首有康熙二十八年杨素蕴序文一篇,序中称:“戊辰(康熙二十七年)秋,过我皖署,蕴亟请之,因得鸠工付梓”。同时还有康熙二十八年李念慈自序一篇,序中也称:“杨中丞谬相许可,慨然蠲金。为付剞劂。”两序相互吻合,彼此印证,此为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刻本确定无疑。
和序文相比较,在鉴定版本刻印年代的时候,跋文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跋文多是实际编纂、主持刊印者所写,如清王煐《忆雪楼诗集》2卷,后有作者于康熙三十五年撰写的跋文,云“爰兴梨枣之役,用省笔墨之烦”。封面又镌有“贞文堂藏板”字样,因此认定此书为清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6年)王氏贞文堂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