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阳光下没有新鲜事 20%所得税早已有之 2013年03月02日 12:01来源:凤凰网房产 作者:唐军 为落实国五条,国务院今天出台政策,对自有住房的转让依法按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举一出,舆论再次一片震惊和哗然。网络上纷纷质问,政府未经议会(人大)立法批准突然征税的依据何在?凭啥突然平白定出20%的重税税率? 首先,笔者要在这里指出,征税的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里,税率的依据在第三条第五款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里。 而征税的范围,也并非是指房价全款,这不合法律规定,因为包含了存量财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值,为“财产转让所得”,需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这一实施办法其实并不新,从2006年的楼市调控开始一直执行的就是这个政策。具体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 那么这一次是什么变了呢? 执行力度。 黑纸白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个字没变。但真正的内容要从“政策”的字里行间读出来。 2006年规定的第三条是这么写的: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这一条文大体的意思,以及实际各地绝大多数执行的情况就是:地税按转让合同房价全款的1%来征收转让所得税。 因为按这一条例的规定,购房成本这个计税依据是要请纳税人自己提供的。假设买卖双方去交税,提供原始成本的要按差额20%交,不提供的反而按总额的1%交。在房价持续飞涨的现实下,差额的20%往往要大大高于总额的1%。因为新老房价的差额远远都不止10%,50%甚至90%都是有可能的。 这一规定在税局与民众的博弈上是很可笑的,假如房东自己翻箱倒柜折腾半天找出原来的购房发票,反而交的税更多了。所以大家都说找不到原始发票,税务局也就简单的按合同房价全款的1%来征收。买卖双方和税务员都皆大欢喜。 但是,政府还留了一手,不是纳税人说找不到成本就真找不到的。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和税务档案来查询房屋历史交易的信息。 答案很清楚,1%那只是各地税务部门没有动真格查而已,也许是税务员与人为善想为老百姓省俩钱,也许是因为人家懒得亲自去查,也许是因为不会查。 也就是说,有一点老百姓要明白:政府可以让你少交税,但你要明白,那只是各地方政府和税务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那现在这个“国五条”新政的真实意义也就得出来了: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这次的所谓“新政”,实际体现的还是人治的那一套思想:这个“新政”直接针对的就是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这是中央政府在向各地税务部门喊话:你们打起点儿精神,把两只眼睛都睁开。 可以预见,紧接着这个政策,各地方的税务部门会对经办房屋个税的公务员传达精神和进行培训,目的有二:一是教会他们怎么通过房地产和税收记录查询房屋历史 交易成本,二是告诉他们这段时间勤快点,能查的就查,别让上级抓了典型。 这就是所谓“依法严格”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