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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直销管理法律制度

 初心阅读室 2013-03-03

全国工商系统第一期基层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讲义

 

第三讲  直销管理法律制度

直销监管局  何寿生

 

各位学员同志们好。按照总局的授课安排,今天的这段时间,我将和大家一块学习直销管理法律制度。《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直销市场的依法开放,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直销管理条例》为核心内容,直销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在这一专题讲座中,我们将对直销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希望通过介绍,进一步增强大家依法管理直销企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促进直销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虽然我国直销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是通过国务院行政立法和相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发布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直销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是《直销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包括《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制度规范包括《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对于法律制度的学习,同志们既要原原本本熟记法律条文,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既要阅读书本加深理解,又要多做练习,融会贯通。

一、《直销管理条例》

2005823,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121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业经营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直销管理进入法制化新阶段。

      (一)直销的有关法律概念

       1.直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一些递进的描述:一是直销是一种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表现为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推销商品。二是从主体上看是直销企业的行为,客观上看是直销企业通过招募直销员实施的行为。三是推销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与消费者中间没有其他层次。

2.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其内涵:一是企业经过批准才能成为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其他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直销活动。二是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批准事项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直销活动。三是有权批准直销企业的部门仅为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都无权批准,企业也不得自行冠以直销的名称。

3.直销员

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招募的,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销售产品的推销人员。

1)直销员从属于直销企业。其具体涵义是:一是直销员由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招募,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替直销企业招募。二是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推销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直销员接受直销企业的管理,直销企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直销员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短期雇佣关系。直销企业与所招募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为直销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3)直销员是自然人。其具体涵义是,直销员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其直销活动由《直销管理条例》调整,不以无照经营查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自然人身份成为直销员,但其雇员不得同时具有直销员身份,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和直销行为,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

4.直销产品

直销产品是指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用于推销的产品。直销产品的种类应当在规定范围之内。直销的产品应当是本直销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得将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直销产品进行直销。

5.直销服务网点

直销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的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固定场所。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具体涵义是:一是服务网点仅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以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属于直销经营业务,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二是直销企业可以将服务网点兼做店铺,从事传统商业销售,但设立销售店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此类服务网点的直销活动和店铺销售活动,分别按照直销管理规定和传统商业销售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1.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条件及其程序

1)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条件。设定适当的企业从业资质,保证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信誉,有利于直销市场的有序发展,直销经营活动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程序。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直销企业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设立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在其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能够进行产品价格展示和退换货的服务网点。

1)分支机构的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服务网点的设立。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三)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1.直销员招募

直销员是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直销员招募的规定包括:

1)招募主体。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店铺、直销员均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2)招募直销员范围的限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等“七种人”,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3)招募活动。直销员的招募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2.直销培训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通过培训,帮助直销员掌握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了解企业情况和直销知识。

(四)直销活动

1.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2.直销企业支付报酬的规定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换货和退货制度

由于直销是面对面进行销售,消费者可能出现不冷静购买等行为。作为救济措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比传统商业销售更加严格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退换货制度。

1)明示原则。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2)时限规定。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产品开封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3)争议处置。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保证金

1.保证金的缴纳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2.保证金的使用

使用保证金的情形有:一是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二是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三是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3.保证金的补足

保证金依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规定的水平。

4.保证金的取回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5.保证金的管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存缴、使用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2.现场检查措施及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直销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法律责任

1.违反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大变更未经批准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违反直销员招募规定的法律责任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培训的法律责任

1)直销企业违规培训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计酬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依法支付直销员报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5.违反退换货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6.违反直销产品范围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7.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8.违反信息报备和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9.违反保证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0.直销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成交前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退货制度或者成交后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售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关于行为竞合的法律适用

当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直销管理部门规章

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一)直销产品范围

根据《直销产品范围公告》,目前直销产品范围包括五类,即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含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二)直销员业务培训

为规范直销培训活动,作为《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发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括:

1.直销培训的主体

直销企业可以组织直销培训,并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

2.直销培训的对象

培训对象为直销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已招募的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3.直销培训员的资质

从事直销培训的授课人员称直销培训员。其应当具备的条件: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4.直销培训的内容

培训内容应以两个《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在培训时,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直销培训的场所

直销培训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进行。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机关、军事管理区、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6.对企业直销培训的其他规定

对企业直销培训的其他规定包括,直销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不得以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应于直销培训活动7日前将培训计划在本企业网站公布;应对直销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等。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针对直销活动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增加消费者和直销员对企业的了解,便于政府的监督管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应当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备有关信息,并应当保证报备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作为《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发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1.信息披露的内容

直销企业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包括直销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基本情况,直销员、直销培训员及直销产品情况,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产品退换货办法等九方面信息。同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按时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披露内容。

2.信息报备的内容

直销企业应当定期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备信息。包括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企业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等五方面信息。

3.管理部门公布内容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直销产品范围公告;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4.企业年报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下列信息: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四)保证金制度

直销保证金制度是指直销企业应当存缴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当直销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将使用该款项,以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1.保证金专门账户开设

企业申请直销,应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入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2.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直销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3.保证金调整

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根据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规定的水平。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4.保证金的使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1)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2)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3)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保证金使用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三、直销监管制度规范

为与直销企业审批工作衔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到位,2006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对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监管、对招募活动的重点监管、对直销培训的重点监管、行政指导、计酬制度监管、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等直销监管八项工作。2007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提出了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七个方面23条具体要求。

(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为此,直销监管部门与企业注册部门通过文件会签的形式,对直销企业的登记范围、名称核准、核定经营项目、登记管辖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直销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管理。

1.关于登记范围

需要登记的有三种,包括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不需要登记的是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2.关于名称核准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的核准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直销企业名称;二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三是分公司。即“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如某直销企业在北京设立分公司的登记名称为: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3.关于经营项目

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地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4.关于登记管辖

括两种情况:一是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二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关于法律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违反直销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直销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二)依法监管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行为

1.监管招募活动

一是进行行政指导。指导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招募直销员,指导直销企业把好招募人员资格审核关,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二是查处违法行为。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等行为严格查处,绝不姑息。

2.监管培训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直销培训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活动。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

3)加强对直销企业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3.监管计酬行为

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

3)对直销企业团队计酬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网上监督管理

    1.查阅企业报备信息权限

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分不同情况行使不同的查阅权限:

1)直销企业注册地及注册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查阅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

2)直销活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查阅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报备的基本信息和在本辖区的直销活动信息。

3)直销活动地区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在规定查阅权限同时,文件对单位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职权获得的直销企业信息,仅用于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部门泄露。

2.报备披露信息监督管理管辖

信息报备披露由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查处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规范进行,引导直销企业健康发展。主要包括行政指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级别管辖、案件查处等工作机制。

2.建立警示提示制度

主要包括:(1)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2)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3)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4)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一是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点掌握本辖区查办案件的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书面报告。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直销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三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4.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五)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查处直销违法行为和打击传销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查处直销违法行为既要坚持依法进行,又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中的主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2)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3)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4)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5)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6)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还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六)管辖权限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和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如下工作:研究拟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2.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行政指导;受理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本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管辖的具体权限。

3.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

负责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直销活动的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案件;对直销企业涉嫌违反两个《条例》规定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

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级别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行政指导;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负责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案件查处工作。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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