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企业经营特点及成本核算特点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属于第三产业范畴。它包括各种类型和风味的宾馆、饭店、酒家、中餐馆、西餐馆、快餐店、酒吧、咖啡馆、小吃店和冷饮店,还包括交通运输、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娱乐中的餐饮部门等。餐饮业具有加工生产、商品销售、消费服务三重职能。餐饮业虽然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但同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经营特点: 1.花色品种多,个性化服务,成本费用构成复杂,现制现卖,每个品种生产销售的数量不多; 2.生产销售时间短,而且时间集中,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相统一; 3.每种饮食制品的规格质量不一,配料随季节变化而不同,烹制方法和风味多种多样,色香味形要求高。 4.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员工工资费用在餐饮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要求技术工艺性强,并以单件生产和手工操作为主; 5.具有地域性和民族特色,主要是就地服务。 即餐饮业的经营特点表现为以服务为中心,辅之以生产和商品流通,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以上经营特点决定了餐饮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核算对象多样性(如餐饮业除了经营餐饮业务外,还开展娱乐、售货及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特殊性(如饮食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同样执行生产、零售和服务三种职能,即:一方面从事菜肴和食品的烹制;一方面将烹制品直接供应消费者。在供应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用具和服务活动。此外,饮食制品的质量标准和技艺要求复杂,在会计核算上也很难像工业企业那样,按产品逐次逐件进行完整的成本计算,一般只能核算经营单位或经营种类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以及营业收入和各项费用支出。)等特点,也决定了餐饮企业的生产成本只能粗算,不能细算。它一般只算总成本,不算单位成本,只算原料成本,不算全部成本(如不包括餐饮制品加工过程中的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其他成本)。餐饮企业在服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按其性质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自制产品的主料、配料、调料等)、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如外购的酒水、饮料、香烟等)、代收代付费用(旅店、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但属于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如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车费、门票等,应作为企业的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其他成本等。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原材料和饮食制品成本的核算 (一)原材料的核算。餐饮业的原材料包括主食、副食和调味品三大类。对原材料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入库管理,入库和出库都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填制凭证和进行会计核算;另一种是购进后直接交付厨房使用,如新鲜的肉、鱼、蔬菜及低价调味品等,一般不办理入库手续,会计处理不经过“原材料”核算,而是直接作饮食品的成本处理。业内称为“直出库”。 (二)饮食制品成本的核算(只核算每个月的总成本,不核算单位成本) 饮食制品成本只核算其原料成本和燃料成本,原料主要包括主料、配料和调料,即主料、配料、调料、燃料构成餐饮制品成本的四要素。不包括餐饮制品加工过程中耗费的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等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其他成本等(这部分费用分别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中)。 饮食制品成本核算方法有两种(只核算每个月的总成本,不核算单位成本) 1.“领料制”核算法。此法下所有入库的原材料要填制入库单,所有发出的原材料也均需要填制领料单,并据此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但发出的原材料在制作过程不一定全部用完,故此在计算饮食制品成本时,必须在月份终了对存放在操作间里已领用而未耗用的原材料和已制成品但尚未出售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实在盘点,编制原材料、在制品和成品盘存表,并据此办理假退料手续,调整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记“原材料”(红字)。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即为本月耗用原材料总成本。下月初,再将假退料数额原数冲回,借“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 例题10-4,P271. 美食餐厅采用领料制核算成本,3月份的原材料发出汇总表如下: 3月份原材料发出汇总表
根据原材料发出汇总表编制领用原材料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 200 贷:原材料 33 200 (这一点与制造企业生产领用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不同,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原材料) 月末,对操作间实地盘点编制的原材料盘存表见下表:
根据上表编制原材料的假退料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463 贷:原材料 1 463 下月初,将假退料冲回,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463 贷:原材料 1 463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月末也可不办理假退料手续,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耗用原材料总成本。 本月耗用原材料总成本=操作间月初原材料结存额+本月原材料领用额-操作间月末原材料盘存额 对月末盘存的在制品和未售出的成品中所含原材料数量,可按配料定额折合计算。 领料制核算法的优缺点:核算手续完备,各环节责任明确,但日常核算手续繁琐、工作量大,月末要组织人员盘点。 2.“以存计耗”核算法。此法下购进的原材料记入“原材料”,操作间平时领用时,只办理领料手续,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采用倒挤法计算本月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月初原材料仓库和操作间结存额+本月购进原材料额-月末原材料仓库和操作间结存额 月末根据倒挤出的原材料总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 例题10-5 此法优缺点:平时核算工作量小,但不利于管理,只适用于规模小的餐饮业。 那么要计算单位产品成本,则分两种情况: 一是单一产品核算法,即计算出各种单一产品所耗用的主料、配料、调料等的成本,然后把主料、配料、调料成本逐一相加,即可求出单件产品的成本。这是一种适用于单个加工菜肴产品的成本计算。 二是批量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即先求出整批产品所耗用的主料、配料、调料等的总成本,而后再求出每一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主食、点心类产品,因为这类产品通常是批量生产制作的,只要计算出每一批次产品的总成本,然后除以这一批产品的总数量即可得出单位产品成本。 宴席(其实就是产品组合,即一组系列化的菜点)的成本核算:宴席的成本由原材料费用组成,属于实际耗用的主料、配料、调料等均应列入宴席的成本,而对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如工资、水电、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不计入宴席成本。因而只要将组成宴席的各种产品成本相加,其总额即为宴席的成本。但实际经营中,宴席常常是由顾客预订的,因此,要根据顾客预订的标准,先核算出宴席的成本总额,再根据各种组合菜点所占宴席成本总额的比率,核算出各种菜点的成本。 三、饮食制品定价和销售的核算 (一)饮食制品的定价 1.销售毛利率法(又称内扣毛利率法)。 销售毛利率=毛利额/售价×100%=(售价-原材料成本)/售价×100% 由此推导 售价=原材料成本/(1-销售毛利率) 例题:西芹百合每盘的原材料成本为6.84元,规定的销售毛利率为40%,则西芹百合每盘的售价P为:P=6.84/(1-40%)=11.4元 2.成本毛利率法(又称外加毛利率法) 成本毛利率=毛利额/成本×100% 售价=原材料成本×(1+成本毛利率) 例题:P273例题10-7 3. 销售毛利率法与成本毛利率法换算 成本毛利率法=销售毛利率法/(1-销售毛利率)×100% 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1+成本毛利率)×100% 例题:P273例题10-8 (二)饮食制品销售的核算 一般制造业企业销售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结算方式的不同确认“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 即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额) 二是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广东省的还要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是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餐饮企业销售结算方式 (1)先就餐后结算。常用模式。每天营业结束后,收款员和操作间分别汇总销售额和发菜额,双方核对相符合后,共同在当日销售日报表上签字。 (2)一手钱一手货。消费者直接到柜台购买饮食制品并到交款机前结算。适用于经营品种简单且规格化的快餐馆。每日营业结束后,交款机打出当日的销售汇总表,与操作间的加工数量核对相符后,即可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 (3)先存款后就餐(即刷卡结算)。适用于就餐人数多且时间集中的食堂。 2. 餐饮企业销售收入的核算 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收入。在前面的第一种第二种结算方式下,收款员每天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日报表”,连同收到的现金、签单等报送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在第三种方式下,磁卡存款处每日编制“库存现金收支日报表”,连同所收的现金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登记“库存现金”、“预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等。 例题10-9 P274 3.典型案例1,见P280 东方酒楼9月份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总账记录见下表 总账记录表 单位:元
9月份原材料购入后直接出库计入成本的总金额为43 900元 9月30日盘点的结果是: 原材料:仓库结存8 200元,操作间结存1 460元 库存商品:仓库结存7 300元,前台结存2 320元 请分别采用“领料制”和“以存计耗”两种方法计算东方酒楼9月份耗用的原材料总成本和库存商品的销售成本,并说明两种方法产生差异的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料制 领用材料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62 000 贷:原材料 162 000 直接发出材料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43 900 贷:原材料 43 900 月末假退料,借:主营业务成本 1 460 贷: 原材料 1 460 下月初转回假退料,借:主营业务成本 1 460 贷: 原材料 1 460 本月耗用的原材料总成本=162 000+43 900-1 460=204 440 领用商品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97 000 贷:库存商品 97 000 月末假退货,借:主营业务成本 2 320 贷: 库存商品 2 320 下月初转回假退货,借:主营业务成本 2 320 贷: 原材料 2 320 本月库存商品的销售总成本=97 000-2 320=94 680 2.以存计耗法 本月耗用原材料总成本=月初原材料仓库和操作间结存总额+本月购进原材料额-月末原材料仓库和操作间结存额+直出库材料成本=13 000+158 000-(8 200+1 460)+43 900=205 24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05 240 贷:原材料 205 240 本月销售产品总成本=5 600+98 800-7 300-2 320=94 780 3.两种方法的差异及分析 耗用原材料成本差异=204 440-205 240=-800(说明以存计耗法下计入到产品耗用的材料成本大于领料制法的成本,管理上不严密。下同) 商品销售成本=94 680-94 780=-100 四、大中型酒店餐饮企业的收入。大中型酒店餐饮企业经营方式多样,服务项目繁多,包括住宿、饮食、购物、美容、沐浴桑拿、照相、洗涤、娱乐、修理、代理等服务项目。大中型酒店餐饮企业经营业务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性经营业务:是指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服务、劳务的行为,如旅馆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涤、照相等。此类业务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此外还有歌厅、舞厅、保龄球等,此类业务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10%。 (二)饮食经营业务:指从事加工烹饪食品,当即供应给顾客食用的经营业务,如酒店的餐厅、酒家的经营业务。 (三)商品经营业务:指企业开设的商场所进行的商品购销活动业务,比如酒店为方便住客购物,开设的一些消费者需要购买物品的商场。 (四)出租经营业务:出租大楼收入、出租商场租金、出租商标使用权等。 大中型酒店餐饮企业营业收款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一次性结账(集中结账)和零星结账(分散结账)两种。一次性结账指对客人入住酒店期间的住宿、餐饮及其他项目的消费,在发生时先记账,待宾客离店时再一次结算。分散结账指客人住店期间的房费在其离店时由总服务台结账处结算,其他消费均在发生时由各营业点结账。 五、餐饮企业相关税务问题 餐饮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 餐饮企业营业税 1.餐饮业提供的是服务活动,因而交营业税。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餐饮业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表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特别注意: (1)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账,并依据娱乐业科目税率缴纳营业税。若另行收取的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科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即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餐饮企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此为混合销售),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如客人在吃饭时购买香烟等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其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属于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如广州酒家的各外卖点销售的面包、糕点等征收增值税)。对餐饮企业附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不作为兼营处理,应征收营业税。(如百胜餐饮有限公司的“必胜宅急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餐饮企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2.餐饮企业营业税一般业务会计实务。餐饮企业发生应缴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例题1:某餐饮公司本月餐费现金收入为5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食材、燃料等支出30 000元,则其应缴纳的营业税=50 000×5%=2 5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原材料 3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500 例题2:甲餐饮公司2011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 300 000元。经过分析: (1)公司当月取得餐饮收入1 000 000元。 (2)公司附设旅行社取得营业收入200 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120 000元。 (3)允许A企业使用本公司名称,对方交月使用费20 000元。 (4)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B公司,共获得收入80 000元。 计算月本应交营业税。 分析:按税法规定当月取得的餐饮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按税法规定旅行社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取得的营业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门票等代收的费用后的余额,即为200 000-120 000=80 000元,也按5%税率缴纳;允许其他企业使用公司名称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按5%计算;出售铺面属于“转让不动产”,按5%计算。故此,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1 000 000+80 000+20 000+80 000)×5%=59 000元 计算出售不动产交纳的营业税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000 3.餐饮企业营业税特殊业务会计实务。 (1)餐饮企业兼营行为的会计实务。营业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另一种是兼营不同营业税税率的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即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同时还销售应纳增值税的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的身上,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即兼营行为属于两项业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者非应税劳务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且其销售额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或者货物的销售额合计,该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种情况的兼营是指兼营不同营业税税率的应税劳务,即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的应税项目时,便属于兼营行为。对这种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对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账,并依据娱乐业科目税率缴纳营业税。若另行收取的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科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总之,无论哪一种兼营行为,都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或一并缴纳增值税。(税局人员在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此点,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 例题1.海天餐饮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在当期从事应缴纳营业税的餐饮业,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又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小型加工厂从事罐头制品销售,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请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海天公司以上业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 应交增值税=50×17%=8.5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若海天公司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上述各项收入,则按税法规定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50+100/(1+17%)】×17%=23.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3 例题2:海天餐饮公司当期从事餐饮业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附设的歌舞厅娱乐设施取得营业收入30万元,利用两辆小型货车开展运输业务取得收入5万元,所得款项已全部存入银行。请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该公司兼营的是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营业税 餐饮收入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 歌舞厅收入应交营业税=30×15%=4.5万元 运输收入应交营业税=5×3%=0.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9.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5 若海天公司对上述业务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按税法规定则全部收入都要按15%缴纳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00+30+5)×15%=20.25 借:银行存款 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25 (2)餐饮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实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混合销售中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却是两项销售行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中均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例题1:海天餐饮公司为顾客供应餐饮服务,当月取得餐饮收入10万元,同时为顾客提供烟、酒、饮料等,取得销售收入2万元,款项均存入银行。 分析:上述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海天公司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销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或个人,因而海天公司的全部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0+2)×5%=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 ①相同点: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业务。 ②区别: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③税务处理的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经营主业如纳增值税则混合销售也纳增值税,经营主营业纳营业税则混合销售纳营业税;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务人员检查时一定要分清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并检查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否适当) (3)餐饮企业利用赠券的会计实务。 ①赠券业务的性质。赠券是企业为提供销售收入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在企业完成正常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之时,为了鼓励顾客将来多购买其商品或劳务的一种促销行为。因而企业的销售业务与促销业务实际上是两项经济业务。赠券业务发生的费用类似于广告费,属于销售费用。 ②赠券具体的会计实务 企业在发放赠券时不做账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中进行记载详细情况),在顾客实际使用时按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A.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在赠券限额使用的方式下,赠券实质上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企业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此时赠券相当于折扣券。企业只需要根据实际收到的收入入账和开具发票。但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税务人员在检查时一定要注意餐饮企业使用赠券时发票的填法。) 例题1.某顾客在海天餐饮公司消费 1 200元,按规定可以使用200元的赠券。 应交营业税=(1 200—200)×5%=5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B.对赠券无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对赠券没有使用限制,则此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因而构成了赠送行为。而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就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 例题1:某顾客购买了200元海天餐饮公司附设的门市部提供的生日蛋糕,使用了200元或160元的赠券,生日蛋糕的进价为120元。 顾客使用200元赠券。 借:销售费用 125.83 贷: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1.03×3%)=5.83 顾客使用了160元赠券 借: 库存现金 40 销售费用 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1.03×3%=5.8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分别为7%、5%、1%(广东省建制镇为5%、大城市为7%)。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费率为3%。另广东省自2011年1月起按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故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 ×税率(5%)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5%等) (五)个人所得税。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纳税企业必须每月申报营业税,当月无营业额的应作零申报。 六、综合案例 甲餐馆(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1日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号开出3000元支票一张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 2.5号开出5000元支票一张支付母公司向本公司收取的本月管理费用。 3.7号开出82000元支票一张交纳上月份的税款。 4.10号向银行贷款100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半年,利率为12%。 5.10号餐馆张经理因出差向财务借款3000元,企业开出现金支票一张。 6.15号购买电冰箱2台,价款1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所有款项。 7.20号张经理报销差旅费2500元,余款收回。 8.出售一台不用的面包机获得6000元收入,面包机原价为10 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2000元,发生清理费用200元。 9.29号开出支票一张支付前欠供应商的原材料货款和库存商品货款共计310 000元。 10.29号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总账的进出存情况如下表所示: 总账记录表 单位:元
(其中,库存商品均为外购的烟酒等,点歌耗用原材料费2 000元同时消耗酒水饮料成本为40 000万元) 2月份原材料购入后直接出库计入成本的总金额为40 000元 2月29日盘点的结果是: 原材料:仓库结存7 800元,操作间结存2 500元 库存商品:仓库结存12 000元,前台结存2 000元 并编制了相应的盘点报告单,并当即查明原材料短缺系属于合理的损耗。 11.29号计算并分配本月工资及福利费如下:
12.29号计提本月折旧费20 000元,应分摊水电费5 000元。 13.29号汇总本月收入如下表;
(注:其中收回现金1 000 000元,其余款项未收。顾客点歌时购买酒水饮料等共120 000元) 14.计提本月借款利息500元。 15.计算本月需缴纳的营业税 16.因违反销售合同需要付给客户10 000违约金 17.计算得到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共8 820元 18.结转本月损溢类账户到本年利润账户 19.计算本月所得税费用(所得税率为25%) 要求对甲餐馆本月的经济业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编制本月利润表。 首先,写出本月的会计分录 1.借:销售费用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2.借:管理费用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3.借:应交税费-未交税金 82 000 贷:银行存款 82 000 4.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短期借款 100 000 5.借:其他应收款-张经理 3 000 贷: 银行存款 3 000 6.借:固定资产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7.借:销售费用 2 500 贷:库存现金 2 500 8.借: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累计折旧 2 000 贷:固定资产 1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库存现金 200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9.借:应付账款 310 000 贷:银行存款 310 000 10.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000 贷:原材料 2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500 贷:原材料 2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 000 贷:库存商品 1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同时根据盘点报告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 贷:原材料 200 借:管理费用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 11.借:销售费用 85 600 管理费用 2 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300 12.借: 销售费用 25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其他应付款 20 000 13.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其他应收款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70 000 14.借:财务费用 500 贷:应付利息 500 15.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3 5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73 500 16.借:营业外支出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 000 17.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3 5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73 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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