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生猪养殖场防疫技术管理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Pig Breeding Farm DB51/T1101—20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61—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62—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养殖场在防疫条件及管理、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场 pig Breediing Farm 有独立封闭的饲养区域,饲养猪在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 3.2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4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1 猪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 4.2 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3— 4.3 猪场的水源、空气质量、环境应符合NY/T388等相关标准。 4.4 猪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4.5 猪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4.6 猪舍之间一般间距 4.7 场内生活区、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8 猪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需的检验消毒仪器设备和疫病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5.1 生猪进场要求 5.1.1 引进种猪应严格按照引种审批和GB 16567的规定执行,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引进的种猪,应隔离观察15~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5.1.2 引进育肥仔猪时,应从无一、二类传染病的猪场引进,并按规定进行严格隔离观察。 5.2.1 猪场应实行单元式或全进全出制的饲养方式。一栋猪舍一个批次。每批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14d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2.2 猪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动物,舍内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5.2.3 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猪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 5.2.4 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只健康状态。 5.2.5 饲料要满足猪只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禁止饲喂泔水。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 5.2.6 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 5.2.7 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生产区;须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更换服装鞋帽,严格消毒。 5.2.8 猪场大门处应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 5.2.9 猪场要建立防疫管理制度,包括:进入猪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猪只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疫病控制措施等。 6.1 免疫 6.1.1 —64— 6.1.2 猪场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 6.1.3 对国家规定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开展免疫预防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有条件的猪场,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实施补免。 6.1.4 生猪必须加施畜禽免疫标识,并录入免疫信息。 6.1.5 免疫用具使用前后和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一猪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6.1.6 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应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6.2 兽药的使用 6.2.1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的《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6.2.2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2.3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 6.2.4 有条件的猪场可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最佳抗菌药物在猪群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 6.3 消毒 6.3.1 生产区应每周消毒一次。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6.3.2 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选择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药,定期更换消毒药。 6.3.3 每批猪调出后,对该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猪场应配合当地动物疫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有条件的猪场可开展实验室监测。 8.1 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生猪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8.2 确诊疫病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3 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按GB/T16569执行。 8.4 病死或淘汰猪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9.1 猪场要建立防疫档案,并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9.2 档案内容包括猪只来源,兽药使用,消毒,监测,免疫,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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