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昼夜连续工作,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将周喜军列为“304”案件重点嫌疑人。迫于公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月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周喜军交待,盗车后,便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从嫌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来分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文开齐认为,若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以上犯罪事实,从犯罪构成和量刑的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可能构成以下罪名并可能被判处死刑:
1. 犯罪嫌疑人的偷车行为,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嫌犯构成盗窃罪,此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 犯罪嫌疑人将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的行为,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中被告的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了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数罪并罚。
文开齐说:“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已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故意杀害襁褓婴儿的行为,令人发指,社会影响力甚大,根据法律规定,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