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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公民权利

 光文 2013-03-08

评论:生育是公民权利 计生部门应少折腾多服务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 [计生部门应该少些折腾多些服务]

  早报评论员 沈彬

  宁波的小夫妻小郑和小郭,都是独生子女,按当地规定“双独”夫妻可以生第二胎。今年他们生下第二个孩子之后,却收到了计生局的通知:因生二胎未经批准,向他们征收7万元社会抚养费。

  明明生二胎合法,为什么还要“罚款”7万元?不仅网民表示不理解,即便是专门打行政官司的著名律师袁裕来,也在微博上对此表示惊讶:“仅仅程序问题也要缴抚养费?”不就是手续问题嘛,补办一下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还征7万元呢?原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小郑夫妇就属此类。

  那“社会抚养费”又是什么呢?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取代了之前的超生“罚款”。社会抚养费,本意就是超生子女,占用了额外的社会资源,所以其父母要做出适当补偿。但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征收,不是行政处罚;征收的依据不是当事人违法了,而是当事人占用了额外的社会资源。

  既然小郑夫妇依法可生第二胎,他们就没超生;没超生,就没多占用额外的资源;既如此,何来社会抚养费?当地还是沿袭了老皇历,把社会抚养费等同于“罚款”,这违背了“社会抚养费”的立法本意。

  同理,今年6月,陕西省镇坪怀有7个月身孕的冯建梅,遭到强制引产。其实,按陕西省的规定,像他们这种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可以生二胎;只不过他们没及时办手续,按当地“土政策”,没登记的就得交“押金”。因为交不出没有法律依据的“押金”,这个准妈妈被强制引产。

  计划生育既然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在未依法调整之前,公民都应遵守。但计划生育的具体执行,能否更人性化、程序更严谨,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呢?抓住公民未登记的“程序违法”,就科以重罚,乃至强制引产,难言合理,更严重激化矛盾、抹黑了国策,所谓“失民而得财,明者不为”。

  以饱受诟病的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来说,前几天,一位北京媒体人在微博上痛说自己办准生证的“苦难”——夫妻俩是初婚未育,合法合规,但是准生证两个月都没办下来。这段经历引起网友的共鸣。

  原来,计划生育虽是国策,但各地各自为政,土政策又层层加码,生育地、户籍地之间互相扯皮——生育地要户籍地开证明,户籍地则要求生育地先开证明;户籍地要求生育地政府担保公民初婚未孕,生育地则说:他们没这个义务……有的地方甚至极不人性地规定:孕妇必须回老家做孕检,才能开准生证!个别官员以此寻租,故意拖延办证,待孩子生产后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生育后代,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提供的应是服务,而不是折腾。必要的生育登记,是为了方便政府因应、提供社会服务,而不是“审批”合法夫妻能不能生孩子。

  针对社会上对计生政策的误解,计生部门应及时转换理念,化管理为服务。目前,计生部门能做到的是:理顺各地的准生证申办程序,不折腾守法公民,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压缩寻租空间。好在有关问题已得到高层的重视,中纪委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近日表示:要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作为长期任务,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

  希望共和国的每个新公民,在出生前就能感受到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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