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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田制赋役知识

 西湖三少 2013-03-09

古代田制赋役知识

时间:2012-01-04 17:09:47  点击数: 99 

田制

公田:古代井田制中,由劳动者共同耕种而把收获物交给统治者的田地叫公田。《诗·小雅·甫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周代,天子是土地所有者,据有公田,称为“大田”、“甫田”、“南亩”。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卿、大夫、士,诸侯又把土地分给所属的卿、大夫、士。天子以下的各级统治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春秋末期产生封建土地所有制,诸侯国君占有的称公田,地主占有的称私田。此后,封建王朝控制的土地称公田,也叫官田,而私田则指民田。历代也称无主荒田为公田,官府批准农民办理手续后垦种,在规定年限内免征田赋,期满起征,成为私田。另外,家族中共有的族田,族人也称之为公田。
私田:私人所有的田地。私田要向官府缴纳田赋,并可自由买卖。私田往往被少数特权阶级所占有,即使采用买卖方式,多是不等价的,强制性的。象汉代绝大部分私田为王公、贵族、官僚、豪绅及商贾所占有,农民只占有其中的一小部分。地主占有大量土地,雇用或租给农民耕种,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畲田:一指垦种三年的熟田。《诗·周颂·臣工》:“如何新畲。”毛传:“田,二岁曰新,三岁曰畲。”二指采用刀耕火种的原始方法耕作的田地。宋代范成大《劳畲耕·诗序》:“畲田,峡中刀耕火种之地也。春初斫山,众木尽蹶。至当种时,伺有雨候,则前一夕火之,藉其灰以粪。明日雨作,乘热土下种,即苗盛倍收。无雨反是。”宋代以后,一些偏僻地区仍采用这种耕作方法。
限田:封建社会中朝廷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数量。《汉书·食货志上》载,汉武帝时,富商大贾兼并土地,董仲舒建议“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这项建议并没有被全部采纳,土地兼并一直在进行,直到哀帝时,因社会经济危机日益严重,才采纳师丹和孙光的建议,规定诸侯王、列侯以至吏民的“名田”和“畜奴婢”的限额,占田不得超过三千亩,奴婢数限制在二百以内。这是封建王朝第一次发布的“限田令”。但在权贵阻挠下,限田令不过是一纸具文。《宋史·食货志上一》:“(仁宗初年)因诏限田:公卿王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历代限田诏令从未认真执行过。
义庄:属于封建家族所有的田庄。所收地租或用以设立学塾,或用以资助族中子弟读书应举,也或对族中贫寒者施给医药、衣粥、棺木等。宋代范仲淹、吴奎、彭汝砺等都曾设置义庄。
族田:宗族共有的田地。有祭田、社地、义庄田、祠堂田等名目。有的由族长负责,有的由族里委托给所谓管公堂的人负责。所收地租用于祭祀、救济、助学等项目,但常被侵吞。
谷租:明、清时实物地租的通称。顾炎武《日知录》十:“(吴中)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谷租按产地不同,所缴实物也不同,大致上水田以稻谷、糙米为主,旱地以小麦、小米、高梁、玉米为主。
钱租:旧时对货币地租的通称。这种地租形式起源起早,但在清代中叶前不常见。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福王在湖广的庄田四千八百多顷,每年由庄客认缴租银一万两。清代内务府庄田都是折收租银。民田一般按照市价折租。清陶煦《租核·减租琐议》:“折租之价,率视市价增一二分。如市价石钱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
长工:受地主、富农长年雇用的贫苦农民,亦称“长年”。明都邛《天余赘笔》:“吴中田家,凡久佣于人者谓之长工,暂佣者谓之短工。”长工在雇主家食宿,劳动时间很长,除从事农副业生产外,还兼做杂务,而工资极低。明、清在法律上反映了对长工等的不平等待遇,如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同一罪名,受雇的长工加等治罪,而雇主则从轻发落。
短工:旧时在农忙季节受雇于人(主要是地主、富农)的贫苦农民,亦称“散工”、“零工”。多数在本地受雇,也有利用各地收获季节不同,集体外出找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天计算,也有包工、计件的,所受剥削都极重。
正租:佃户按租约向地主缴的地租。有谷租、钱租、力租等。佃农除缴正租外,还要受地主各种额外的剥削,如要缴押租、小租等,并担负无偿劳役。
佃契:佃农租地主土地订立的契约,亦称“租约”、“佃约”、“租契”、“租帖”、“揽书”。佃契的内容一般包括:租地面积、坐落地点、租佃期限、地租种类、数额,以及缴租期限等。签订时要有中保人签字画押。地主倚仗权势,常常毁约、增租或抽佃。
典地:旧时农户因借贷关系而典质的田地,亦称“典田”。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典得的一方因此获得使用权,并可转典。典期届满,如典者无力回赎,即成绝卖。地主以此兼并土地。
典租:旧时农户在典出土地后继续在所典的土地上耕种,但要向承典人缴租,这种地租叫典租。俗称“座典座租”,或“卖马不离槽”。
活卖:在土地、房屋出卖时,卖主要保留回赎的权利,将卖价降低,叫活卖。其契约叫活契。活卖有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一般的典地都属活卖。
地契:旧时典押、买卖土地而订立的契约。在地契上要写明土地面积、所在地、四至、价格及典、买条件等,要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办妥以上手续的叫“白契”。新业主向主管机关报验、登记并缴纳契税后,成为“红契”,取得法律效力。
田面权:佃户付出一定代价,取得永久租佃地主土地的权利,叫“田面权”,亦称“永佃权”。地主出卖、转让土地时,不影响佃户继续佃种。享有田面权的佃户,可以将土地转给别人租种,收取小租。这种租佃形式,在明、清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
田底权:为佃户取得田面权的土地,有关地主仍享有所有权,叫“田底权”。田面权和田底权一般都可以分别买卖与转让。
 
赋役
 
钱粮:旧时征收田赋时,既征粮食,又征银钱,总称钱粮。唐德宗用杨炎“两税法”,改变只征实物(粟帛)的办法,规定钱粮并征,以后就把田赋叫作钱粮。宋、元、明、清各代,或折征银钱,或征收粮食,但一直沿用钱粮的名称。清代顾炎武《日知录·以钱为赋》:“今之言赋,必曰钱粮。”清代地方官员聘用专管田赋收解的幕客,俗称钱粮师爷。
算赋:汉代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高祖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商贾和奴婢,每人算赋加倍。又《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为增殖人口而采取的措施。
口赋:汉代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算”、“口钱”。《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正月)毋收四年,五年口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人二十三。二十钱以供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在此之前,武帝定为三岁起征。此后,对于口赋起征的年龄和征收钱数屡有变更。到汉末,有的地区规定一岁起征。
户调:按户征收的赋税,亦称“户税”。汉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是户调之始。晋太康元年(280年)规定:丁男作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人或次丁男,减半缴纳;边郡每户缴纳三分之二;远郡每户缴纳三分之一;边地非汉族人,每户缴宾(赋)布一匹或一丈。北魏、北齐、北周及隋都有“调”的征课。唐代制订了租庸调制度。
课口:《新唐书·食货杂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课口就是承担赋役的丁口,亦称“课丁”。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规定:男女初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凡成丁的就要担负赋役,就是课口。成丁的年龄屡有更动,如天宝三年(744年),定为二十三岁;广德元年(763年),定为二十五岁。
徭役:历代强迫人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礼记·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秦代规定,男子二十二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叫“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叫“正卒”,屯边一年,叫“戌卒”。汉代也实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钱募代,叫“更赋”。历代徭役名目很多,征调频繁,即使在非战争年代,为筑城挖河、营建宫室、整治园囿等等,动辄征发数十万人,使田地荒芜,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力役:徭役的一种。《孟子·尽心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注:“力役,民负荷厮养之役也。”有人计算:秦代全国人口约二千万左右,被征发营建宫室陵墓的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的五十万人,防备匈奴的三十万人,筑长城的约五十万人,再加上其它杂役,总数不下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历代征派力役,有增无已。唐代实行租庸调法,以庸税代役。宋代一度改行雇役,后改为差役和雇役兼行。明、清名义上实行雇役,但还是以不同形式摊派力役。
义役:南宋服役者的互助方式。《宋史·食货志上六》:“干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其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作助役田,所收田租作为应役费用,但往往为豪强把持。元代实行助役法,泰定年间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用田租充助役费用,类似义役。
 
(资料来源:《中华家谱学》;作者:杨宗佑;日期: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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