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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让挽救无望的患者自愿选择“尊严死”

 布丰斯基 2013-03-10

 
 

对于明知已无法挽回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的药物和器械实施抢救,甚至切开喉管。这种延缓生命的做法是否还要坚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凌锋(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将“生前预嘱”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事项,让已经无法治疗的患者“尊严死”,即平静自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

他说,有七成医疗费被用于延缓死亡。“调查表明, 目前在我国,人的一生中70%以上的医疗费用都用在了生命走到尽头时延续生命的药物和设施上。”如果将这些高额医疗费用用于抢救和治疗最需要和有可能救治成功的病人,更有意义。

凌锋委员提出,将“生前预嘱”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预嘱”就是在人们健康和清醒的情况下自愿选择离世方式。让人们自主选择是通过呼吸机、心脏电击、气管切开等措施来延缓死亡,还是要平静自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他说这种方式不同于“安乐死”。

凌委员介绍,“尊严死”是国际医学界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的想法。2006年我国大陆创建了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通过6年多的宣传,已有上百万人阅读、几千人在网上填写了“生前预嘱”。一些医院医务人员及家属整体签署了“生前预嘱”,并在病人及家属中进行调查,发现大家对“尊严死”是认同的。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提高和发展,人们对生命质量越来越重视,患者对自身疾病的知情自主权利以及为减少痛苦,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尊严的方式离世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尚健康,或还有自主意识时开始思考、规划如何走完生命的最后历程,并希望形成有效的文件,以便届时获得实施。”

目前香港已开始从法律法规上保护,为公民提供安宁缓和医疗的制度。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提出“生前预嘱”开始有了配套的法律和福利制度作为保障。

凌锋委员建议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中,制定相应政策,使安宁缓和医疗合法化。明确“生前预嘱”完全是在个人清醒健康情况下的一种选择和权力,它不是“安乐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机构及人员应首先明确这个理念并加以宣传。

凌锋委员还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自然死亡。允许成年病人通过签署“生前预嘱”等法律文件,对疾病末期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做出选择。医生则根据病人的“生前预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对因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导致的死亡,医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病人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杀。

 

美国医生肯·穆雷认为对罹患绝症已挽救无望的病人实施过度医疗是无益的。他写了篇文章《医生的死亡之道》,发表在《读者》201214期上。穆雷举例:查理医学教授是治疗胰腺癌的权威,发明的一套治疗手术,将患者5年生存期的比例增加了3倍。但查理自己患上胰腺癌后便不再踏入医院,而是尽量多地与家人相处,数月后在家中平静去世。穆雷的表兄托什患肺癌转移到脑部,如每周化疗3~5次,可能多活4个月。可托什拒绝化疗,只是吃药控制脑水肿,做自己喜欢的事,吃中意的食品。8个月后的一天,托什昏迷后再没醒来。这两人都没用掉多少医保费,托什8个月里只购某种药,仅花费20美元。穆雷说,他们认为人需要一种有质量的生活,而不是活得久。而这正是大多数人的追求。 如果在生命临终护理中存在着完美状态,那就是有尊严地死去。不需要夸张的拯救,自己静静地步入永夜,像查理、托什一样。这是一种先进的、智慧的理念,尽管大多数人对此并不认同。

现实中,太多医院都在进行尽可能延缓无助康复的生命救治行动。绝症患者增加了更多痛苦,社会也贡献了大量医疗资源。而生命,仅仅是没有质量的生命延长了极有限的时日。患者、家属、医生虽心知肚明,但仍然都无奈地做着很无效的事。大家都明白无谓地去延长生命只会给病人增加痛苦,但实施的却仍然是无谓的救治再救治。大家又都认为,即使是用几十万人民币换取几天的生命也应该在所不惜。对于濒亡病人极尽可能让他活着是社会一种普遍观念,若不这样就好似犯罪。谁都不愿“被犯罪”,所以这种毫无意义甚至有害的治疗方式不断进行着。即使病人和家属极其痛苦,依然接受医生的这类“徒劳关怀”的建议(其中不排斥医院从中获得较多利益,譬如大量医保资金的划入)。

穆雷医生振聋发聩地说了真话,也只有彻底了解无效治疗过度医疗实情和真正对生命意义理解的医生才勇于说出这种担当的话,哪怕遭到道德指责。但穆雷还是向社会表达了自己的新思维,这与提倡安乐死不谋而合。可能,社会在将来终能理解,死亡不可怕,生命需要质量,生命缺失了质量不如放弃。

 
 

(图片三幅,医院建筑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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