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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千岛花园 2013-03-10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防疫灭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 记录、引种申报及报检,发病畜禽死亡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特向贵局做如下承诺:
  1、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 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2、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 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 雾器等设备;
  3、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庄重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 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4、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上墙公示;
  5、执行外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
  6、引入动物后和出栏动物前向动物卫生执法部门报检;
  7、有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 录详实,同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出栏前 20 天停药);
  8、有兽医技术人员及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 负责本场内疾病治疗、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9、必须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疾控部门 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 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10、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 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 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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