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以后新的条款中有 很多对客户有利的条款,今天在上PFC课程时,我们谭红琳律师也特别的对一些新保险法中的亮点,和对客户比较有利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责任免除、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很多方面的修订,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还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等内容。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还有格式条款的问题,有利于被子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索赔的一些程序和规定
索赔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是2年,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理赔时间也做了具体的规定,30日内核定,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或给付 拒赔(核定后3日内) 先予支付60天,就是已经知道事实清楚的先行赔付。
关于两年内自杀的也重新修订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两年内自杀也是有赔的。
由于内容太多,要都打出来太多了,有想了解的可以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