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全世界普遍性和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并且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人权的全世界普遍性是因为每个人都与生俱来就拥有相同权利而不管他们住在哪里,性别或种族或其宗教、文化、民族背景的不同。人权不可剥夺是因为人的权利是决不会与人分开的。人权是与人分不开和相互依存是因为所有的政治、公民、社会、文化和经济——都是很重要地平等的,同时没有人离开其他人而能完全地享有生活。他们要求人人平等和都有权参与对他们生活有影响的决定。他们依据法律标准和通过国际声明准则,为责任人维护并加强国际标准的世界普遍性和不可剥夺的责任性。 人权是全世界普遍性和不可剥夺的:在全世界的所有人都含盖在这个主题下。人权的世界普遍性已被注入《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条:所有人类都具出生自由及生来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不可分割性;人权是与人不可分割的。无论与他们有关的文明、文化、经济与政治或社会问题的差异,人权是每个人固有的遵严。因此,一切人权都具有平等壮态。不能置于层次结构顺序。否定一个权利在某些方面妨碍了其它权力的享有。因此,每个人要求适当的生活水准和权力,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开支,如健康权或教育权。 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人权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每个人都是通过他或她的机体、心理、发展和精神之需求和满足,呈现自己人权的尊严。一个完整的权力常常完全或部分取决于另一些因素的完整性。例如:在某个环境下,完全的健康依赖于发展、教育或信息权利的完整性。 平等和非歧视:作为人类,凭借个人的道德品行尊严所有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没有人应该忍受歧视基于他的种族、肤色、民族、性别、年龄、语言、性取向、宗教、政治或者其它不同的观点、国家、社会或者起源地理、残疾、财产、出身以及在人权标准中所例举的其它状态。 参与和范围:所有人都有权进行咨询去参与关系到他们良好生活状态的决策过程。基础权利要求社区、社会公民、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土著人民和其他认可的团体有高等级的参与。 责任制和法规:国家和其他责任人是负有责任解释尊重人权。在这方面要求下,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准则和国际人权指令文书所记裁的标准。如果那个地方不这样做,在依照法律提供的程序规则下的法院或其它裁定之前,蒙冤受屈的持权人是被列在调解室作合适赔偿名下的。个人、媒体、文明社会、国际团体在责令政府为他们维护人权义务方面承担责任,扮演了重要角色。 译自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人权原则” UNFPA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20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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