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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所得税政策解读

 金章玉句 2013-03-13

        第一部分 企业年金有关内容及其操作流程
  一、企业年金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首先,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其次,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当地劳动部门对年金方案进行初审。

  四、建立企业年金由谁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五、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怎样操作,一般运营流程是什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由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账户管理人来管理,各负其责。

  委托人是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受托人一般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一般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受托人(养老金管理公司)选择(更换、监督)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账户管理人
  (二)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商业银行)和投资管理人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额度。
  (三)托管人(商业银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受托人(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基金资产,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投资管理人。
  (四)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并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五)托管人将投资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核算、估值以及投资运作监督,并将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发送受托人。
  (六)托管人将估值结果(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七)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将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日或按周足额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财产变化状况,同时,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为何要出台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统一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解决各地征税方法不一的问题。
  二、这项政策规定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既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给予鼓励和扶持。
  三、为何在缴费时就要征税,而不是等实际领取年金时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还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第三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主要内容的讲解
  总局文件的主要内容: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退税方法和补税方法;
    2、明确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

  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已建立年金制度,2010年1月该企业发放某职工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其中个人缴纳的“三险一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合计580元,个人缴纳的年金120元、企业为个人缴纳年金380元,个人当月实际到账工薪收入2800元。问:当月该职工年金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该职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多少?

  答:当月工薪个税:(3500-2000-580)×10%-25=67元;当月年金个税:380×5%=19元;当月应纳个税合计:19+67=86元

  注意: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文件第三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退税应符合的条件、退税计税方法和需提供资料。
  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是: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退税计税公式: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退税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三、文件第五条明确了企业年金补税的计税方法
  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举例如下:张某所在的企业在2008年建立企业年金,但对张某所缴纳的年金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张某2008年1月至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额合计72000元(假设个人缴纳的“四金”为零),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2880元。2009年12月底,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自查为其补税,则需要按如下方法进行:
  答:张某月平均工资额=72000÷12-2000=4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为张某缴纳的2880元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80×15%-125=307元。

  四、文件第五条要求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文件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企业年金与其他保险税务处理的区别
  (一)企业年金与法定保险的区别
  个人实际缴纳费用:法定保险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费用:法定保险可以免税,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法定保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补充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将企业缴费部分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税款。

  企业年金:单独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计算当期应纳税款。

  第五部分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一、财务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原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等,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相关制度链接:
  1、《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 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税法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注意:税法所指“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超过了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虽然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扣除,但是,由于年金费用已计入个人账户,其个人所得税仍需缴纳。

  相关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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