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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旅游票口广告承包协议
2013-03-15 | 阅:  转:  |  分享 
  
太原铁路局新创餐饮旅游公司

火车票代售点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临汾铁骆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洽谈,甲方本着多元化、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将所属铁路客票代售点相关的广告业务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互惠互利、职责明确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年,承包时间为2013年3月

25日至2016年3月25日;

二、承包范围:太原铁路局新创餐饮旅游有限公司下属客票代售处广告发布业务,项目如下:

1、火车票票袋。

2、经营场所内揭挂。

3、经营场所电子显示屏、电视。

4、语音播报设备。

5、其他

三、承包方式: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承包费用万元,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自行独家对外承接广告业务,甲方配合发布。

四、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广告业务费用全额的30%;一年期满加付全额的30%;两年期满加付全额的30%;三年期满付清全部余额。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乙方自行制订所有广告收费价格,与甲方无关。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广告业务的发布实施,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正常实施广告发布,甲方赔付200%违约金。

六、广告管理

1、乙方独立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承担一切经济活动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但为方便乙方开展工作,允许临汾市尧都区铁骆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太原铁路局新创餐饮旅游有限公司客票代售处的名义对外宣传联络业务。承包期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让发布广告产生的经济及其它任何纠纷,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签订跨本承包合同期限的广告业务合同必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进行广告布置,应向甲方提供其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广告协议副本,否则甲方可予拒绝。

4、甲方应保证乙方广告媒体不被破坏。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正常的发放、播放广告。

5、甲方保证在卖出火车票时将票袋随即交予客户手中。

6、合同期间如因政策法规变化,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相关广告内容发布播出,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继续合作的相关事宜。

七、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企业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履约期满后,如甲方仍需承包广告发布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九、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一切的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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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骆驼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