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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紫情冬语 2013-03-16

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相关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青地税二函[201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一、应税收入
(一)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四十七)问:如何界定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解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十八)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搬迁政策如何衔接?
解答: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四十九)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未对搬迁开始进行明确界定,应如何把握搬迁开始之日
答: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与实际搬迁之日孰先原则。

(五十)问:搬迁企业已按老办法对搬迁所得进行申报,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否还可以按老办法继续计提折旧?
解答:如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实施前已完成搬迁,其企业所得税仍应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处理。

(五十一)问: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完成搬迁?
解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
、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五十二)问: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后,企业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十三)问: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问题?
答:鉴于目前市局已开发市内汇总纳税系统的监控查询系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就分支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单独申报反映,因此为减少工作量,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将《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规定,改为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纸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而是通过汇总纳税监控系统出具电子《确认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系统,对分支机构未申报情况应及时处理。上述工作由各局户籍管理岗根据《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局将通过监控查询系统对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确认单》出具和分支机构未申报处理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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