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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思考

 徐徐读书 2013-03-19
关于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3-14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29  【字体:   

  黄发斌 肖俊杰 梅 浩

  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和提升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案件审理目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近年来,荆州市纪委监察局按照以质量为核心,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主线,倾力打造案件质量精品工程,积极构建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充分认识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现实意义

  案件质量,不仅关系到办案的规范化问题,而且关系到是否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办事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办案能力和水平,而且关系到被查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不仅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从严治党的问题。案件的质量,决定了一个执纪执法机关的整体水平,为此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提升案件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1.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落实目标管理的内在要求。省纪委监察厅于2011年制发了《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案件质量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办法》),《目标管理办法》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明确了案件审理要求,确定了文书制作标准。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实体进行检查评比,通过评查发现案件办理的问题和不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障案件质量的方式和方法,是贯彻落实《目标管理办法》的措施和手段。

  2.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提升案件质量的迫切需要。案件质量是案件办理的生命线。在《目标管理办法》制发前,虽然各地也有案件质量检查,但各地做法不同,评查范围、内容、标准也不一致,评查结果运用也不统一。为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规范案件检查、审理和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提升案件质量的迫切需要。

  3.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我们可以:一是获取质量信息,全面掌握纪检监察案件质量情况;二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案件所存在的质量瑕疵;三是提高案件办理水平,统一质量标准和办理尺度,促进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四是改善纪检监察案件质量管理,通过评查发现管理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五是监督下级和案件检查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工作。为此,能有效的发挥案件审理对整个案件查办程序的监督。

  二、准确把握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科学的理念和原则问题,只有做好了“顶层设计”,才能有效的指导评查活动的推进。

  1.坚持依纪依法评查的原则。一是评查活动依纪依法进行。评查活动应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全面落实《目标管理办法》为目的,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明确评查主体,设置评查程序。二是发现的问题依纪依法纠正。对评查中发现的错案,应在评查工作组提出意见后,由案件承办的审理室,提交常委局长会议研究,而不能直接由评查工作组予以纠正。

  2.坚持事后评查的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事后评查的原则。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事后监督。对未结案的案件,评查不能先行介入,避免干涉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因此,评查的对象应是已经审结并做出了处分决定的案件。

  3.坚持全面评查的原则。一是评查范围。坚持既评优,也要评差,全面反映案件质量情况。二是评查内容。不能因为实体标准不易掌握而疏于评查,也不能因为文书质量和卷宗的装订等标准量化较清楚,易于操作,而重程序轻实体。应全面评查,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

  三、着力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有效途径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就是要设置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和指标,包括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对象、标准、方法以及结果的运用等。同时要充分考虑,评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1.坚持人本思想,创新案件质量管理思路。一是坚持人本思想,充分调动各类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思路应是在发挥案件审理部门作用的前提下,让相关案件检查室参与监督管理,赋予广大评查人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建立起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由单一的案件审理室扩展为以案件审理室为主体、其他案件室密切配合,最终建立“查审互动式”的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机制。二是创新管理思路,着力化解认识矛盾。在评查中,为进一步争取基层纪委审理室和审理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还要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在评查上实现三个转变。即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审理室的主体作用前提下,通过推行自查、交叉检查,赋予审理人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着力培养审理人员自我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评查工作的透明度,缩短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距离。推进奖惩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时,强调发现优秀,表彰优秀,着力改变“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妥善解决好质量和数量的矛盾。由于承办案件多,出现差错的绝对数就多,致使部分检查和审理人员不愿多办案,从肯定成绩中纠正差错。要让检查和审理人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检查转变,初步形成人人讲质量、个个把好质量关的良好氛围。 

  2.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 。一是建立监控主体系统,成立以案件审理室为中心、相关案件室共同组成的复合主体,理顺结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效。三是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在省纪委《目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五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是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查审人员评优、奖励、晋升、降职、处罚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3.扩大管理效应,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如何提高管理效益,不仅要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系统,更要用好用活评查结果。对此,我们应该从三方面予以解决,一是“把准一个命题”,即创优的命题,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积极发现质量好的案件,为全系统办案树立质优的标准,积极发现办案质量高的人员,予以表彰和肯定。二是“利用两个平台”,即各室绩效考核和个人实绩考核的平台。把评查结果作为各室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各室评先和先进个人表彰、晋升的重要依据,使有限的奖励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三是“带动三项工作”,即以案件质量评查为突破口,带动《目标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落实、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化的建设和案件检查审理队伍的发展。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逐渐形成业务竞争氛围,使各项案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推进《目标管理办法》的落实。通过评查促使案件办理人员不断学习业务,钻研党纪条规,使案件办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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