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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东方神针 2013-03-20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目  录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
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
三、案件立案
四、案件调查
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第二讲 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4、《行政监察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初核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准备要充分。有两个地点不能选: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
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2人以上。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比如: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夸大。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缩小。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冻结。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以上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只要需要,大家可以大胆使用,目标就是突破案件。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大家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证人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原来出过的证据)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请大家注意)。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收集被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要有提供材料的单位盖章。
以上谈的是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3点事项,下面我详细讲一下如何制作谈话(调查)笔录。这是案件调查的基本功。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谈话笔录的制作中的几项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谈话笔录有专门的用纸,有专门的笔录头。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被调查人或证人)、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第一次谈话时要写上:我们是某某纪委的工作人员或是某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现在找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谈,作假证、伪证是要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你可听清楚吗?然后让他(她)谈谈个人简历,必要时谈谈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就是你认为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到他的家人和亲属。接着就可以谈具体内容了。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谈话结束后,要有个收尾。比如,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了?你以上谈的是否属实等。然后让谈话对象看笔录,并签署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日期、按手印。有多页笔录时,每页都要签名、按手印。不要让谈话对象签:“属实”或“以上记录属实”。如果本人拒不签字,也可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笔录仍可使用。
      2、谈话笔录要采用问答式。就是一“问”一“答”,也可用“?”和“:”代替,但一份笔录前后要一致。记录时要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予以记载。笔录的几个要素要齐全。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构成要件(后面专门讲这个概念)、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尽量记录完整、详细。对谈话对象的语气、声调、动作表情,记录中也应表述出来。如:长时间低头不语,哭、笑、尴尬、难堪,或是暴跳如雷等。这反映他的内心活动。另外,记录要用黑色墨水,不能用蓝色圆珠笔或铅笔。你也可以用电脑记录,现在有专门的笔录模块。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清晰,审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谈话笔录的制作:
      1、制作笔录前的准备。首先,你要明确调查任务。谈话时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在做笔录前你要心中有数。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你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把握之仗,笔录你是做不好的。其次,熟悉并分析已知证据。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让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第三,列出谈话提纲。把需要问的问题列出来。此外,还要准备好笔录纸、印泥等。
      2、制作谈话笔录。首先,先把笔录头的填充部分记录完整。时间要把年、月、日写全。年龄尽量写出生年月。能用阿拉伯数字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谈话人要写有办案资格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要写全称。政治面貌如果不是党员就写:群众。接下来,是谈话笔录的正文部分。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出现错字、漏字、别字或滥用简化字、繁体字。谈话笔录的逻辑性要求是非常强的,逻辑性差就会让别人看不明白。因为你做的笔录是给别人看的,你自己看着明白还不行,还要让别人能看明白。除了把一些必要的要素记录完整外,还要记录谈话对象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关系、交往情况。正文记录完以后,接着就是笔录尾部的制作。
      五、案件定性与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结束以后,调查组要进行讨论(有专门的讨论记录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对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这里,我想重点讲一下证据的运用。一般情况下,书证、物证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另外还有 “零口供”定案。就是被调查人拒不承认,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准确定性。常用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一些单行条例等。
定性以后,调查组要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建议给予什么处分,违纪款收缴等。
接下来,就是拟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指经过调查核实并加以整理的、能够为以后的处分提供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只写事实,不写具体处分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要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同涉嫌违纪者见面。见面后让其签署意见。如果没有异议,就签:同意,姓名、日期。有不同意见的,让其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调查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如果是重新认定问题,还要重新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并再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的,可由调查人员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写明情况,并签名。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并签署意见以后,接着就是撰写调查报告。前面谈到初核要写初核报告,在这我也一并讲一下。初核报告是为立案做准备。调查报告是为移送审理做准备。
      初核报告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标题。如:关于人民来信反映张某有关(也可写:贪污、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
      3、正文。经查:某某在任什么职务期间犯有如下错误(如果是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初核了结的,可按举报信内容逐条写明初核的情况)。
      4、处理建议。立案或是不予立案,或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
      5、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日期。
      调查报告一般由6个部分组成:
      1、标题。如:关于李某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和初核报告的要求基本相同,可以写得更详细一点。
      3、过度语和立案依据。如:李某贪污(案由要写出来)一案,经乡党委会2007年8月8日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4、正文。列举式。把违纪事实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等叙述清楚。特别是要把错误构成要件(等一会我单独讲)表述清楚、完整。
      5、处理建议。
      6、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形成以后,经领导批准,进入案件调查的最后一个程序:移送审理或销案。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
      案件调查报告完成以后,经领导审阅同意(在调查报告和移送报告上签字),装订调查卷,然后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对于虽然立案,但经过调查确系反映失实的案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根据立案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销案(可以建议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销案批准后,填写销案登记表,并通知被调查单位或人员。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做阐述,大家都应该知道。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保密规定,必须遵守。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间接的物质利益)。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有时办理案件,会涉及到我们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这时候就涉及到回避问题。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有影视剧反映大义灭亲,自己亲属的案子也去查,这其实是违反规定的。我们不主张这样做。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这很好理解,不再展开。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你本人或近亲属的利益。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就是说,并不是自己想回避就回避,必须经过批准。
 
第二讲 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犯罪构成理论,还有就是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为什么要讲这些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对被调查人错误的认定,基本上是运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违纪、违法和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平时经常说违纪违法案件,构成犯罪案件,你对这些概念是不是很清楚。如果这些概念你不清楚,或者是一知半解,你是很难对案件准确定性,恰当处理的。
      首先谈谈什么叫犯罪构成(延伸到纪检监察案件就是错误构成)?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认定某一个罪名,必须四个要件全部符合。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事实特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法人(单位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失职渎职类案件就属于过失类案件。在理解过失类犯罪(错误)时大家要注意:过失只是对结果而言,对行为本身违反规定则是故意。
      接下来谈一下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什么叫违纪?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纪律。有党纪、政纪,还有厂纪、校纪等等。我们平时所说的违纪,是指违反党纪、政纪。
      什么叫违法?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很广。简单的说就是公民、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什么叫犯罪?《刑法》上有一段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社会危害性(主要特征)、应受惩罚性。
      这三个概念大家知道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先讲违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基本上都构成违纪。延伸一下,犯罪的都构成违纪。
      再讲违法和犯罪的主要区别。从逻辑上讲,违法的内涵较小,外延较大;犯罪的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违法的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的必定是违法。只要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构成违法,而只有触犯《刑法》才能构成犯罪。
      接下来开始讲几种案件的调查方法: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这两种案件比较接近,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下面我们重点谈谈贪污案的构成。
      贪污案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体的钱或物,这个大家要搞清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特点:
      1、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在财务账中留有痕迹。但收入不入账不在此列。
      2、利用职务之便,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利用假发票虚报冒领、私人支出公款报销等。如:计生抚育费、罚款收钱不开票,多收少开票,据为己有。
      3、共同贪污、侵占的一般都订有攻守同盟。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会订一个“君子”协议:大家都不要说。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一般调查方法,重点谈谈如何查帐:
      查帐,是办理贪污案、侵占案的重要的一道工序。认定贪污案或侵占案,必须要:有针对性地查账,以获取有关书证。查账是一门学问,会查的能看出问题,不会查的可能你会一头雾水,什么问题也查不出来。查账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做支撑。比如:有哪些常用的会计科目?什么叫总账?什么叫明细分类账?什么叫借方、贷方?什么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些你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查账的方法很多:有全面查和抽查,顺差和逆查,由内到外和由外到内查,先易后难和由重点到一般查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力求做到查“死账”和查“活账”(查账更要对账)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查账核实与询问证人、被调查人相结合。
      查账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账目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清理和检查有关的会计、出纳单据。要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账是否一致;账目与单据是否有矛盾;账与账之间是否相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账目、单据是否完整,有无涂改、损毁等情形。要做到“五符合一侧重”,即:库存现金与现金账要相符;账与账(总账与明细账)要相符;账与物要相符;账与单据要相符;账与报表要相符。侧重明细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的核查。
      二是对单据的审查。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首先审查单据是否合理、真实;其次,审查单据是否合法,有无伪造和涂改;最后,审查原始单据日期、单价、金额等有关部分是否完结,有无破损短缺。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外延也很大。如:收入(一些单位门面房出租)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骗取财政拨款,不上班领工资,吃“空饷”(如是利用职权冒名顶替假招工、招干,则属于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等,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下面我谈一下如何查: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案件。
      私设“小金库”的定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也属财政收入),将其私自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坐收坐支,归入账外账的行为。
      私设“小金库”的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
      3、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时可以处理单位,也可以处理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也可以并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几个特点:
      1、违纪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的单位违纪。
      2、违纪单位的行为特点是违反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3、私设“小金库”错误往往和私分、挪用公款、贪污、行贿受贿、挥霍浪费等共生共存,可以说是腐败的温床。也是我们查处的一个重点。
      私设“小金库”案件的一般调查方法:
      1、查明“小金库”的来源。就是涉案单位有哪些收入项目、收入渠道。采取先内后外的方法,首先调查涉案单位的收费对象、业务单位的账目,从中发现收款票据(发票、收据或白条)。
      2、做好“小金库”存折的调取或查询、冻结工作。
      3、对“小金库”支出逐笔审核,从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线索。注意查处案中案。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我两类案件调查起来并不是太难。
失职渎职类案件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党和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2003年“非典”期间,让你在某个村值班,结果你没去,或是去了待一会就走了,结果造成不该外出的人员外出,这就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3、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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