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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罕见家庭暴力案吉林宣判 被告一审判11年

 双吉 2013-03-21
国内罕见家庭暴力案吉林宣判 被告一审判11年
时间:2011-06-10 10:09:00作者:董长征 姜国利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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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吉林6月10日电(记者董长征 姜国利)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妻子重伤并造成六级伤残,6月3日,备受媒体和当地百姓关注的国内罕见的家庭暴力案在吉林省伊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伊通县农民)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初中文化的被告人高某,1976年出生,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原种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6月3日,吉林省伊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伊通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因怀疑妻子谢某有外遇,便对其进行质问,谢否认有外遇的事实,引起高某不满,遂用拳头对谢某头面部进行殴打,拽其头发向墙上猛撞,又用自家烧火棍对其身体进行殴打,整个殴打过程达半个小时,直至将谢某打至昏迷。 
  经法医鉴定,谢某伤情系创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出血、胸腹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臀部及四肢广泛性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租车将谢某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救治。现被害人谢某生活不能自理,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法医鉴定,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令人震惊,被害人几乎体无完肤。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任何辩解。 
  被告人高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伊通县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支持,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高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在法庭上,高某很后悔,表示很对不起妻子和孩子。庭审当日,被告人高某接受了采访,他说:“因为她外出打工7个多月一直不和家里联系,所以怀疑她‘外面有人’。今年春节她回来了,2月8日中午我喝了点酒,当时用烧火棍、拳头等打她,目的就是为了逼她说出‘外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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