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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关系与法律调整(上)

 songsgt 2013-03-23

 1月10日消息,全国妇联已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暴法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一个单元,我们最基本的价值观,对于道德和爱的理解,都在家庭的环境和人的影响下得以形成。在家事治理中,法律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本版特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谈谈家事关系与法律调整,以飨读者。

  英国的科克曾经说过:家庭是每个人的城堡。应当说,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基本的结合方式,是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家庭传统道德观念。孟子曾言,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十分重视家庭伦理制度,儒家思想更是强调“齐家而后治国平天下”、“家齐而天下治”。与一些西方社会国家契约式的家庭法律关系不同,中国古代家庭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伦理道德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具有很强的农业社会特征,家庭成员中的成败荣辱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有密切关联。因此,古代家庭法律制度也具有了较深的伦理色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直接转述,将“以孝悌为本”等道德观直接转化为法律。

  今天,传统道德文明的主导地位在很多方面被法治文明模式所取代。法治文明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文明形态的一项核心内容。这不仅在财产领域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家事关系领域也有同样表现。问题在于,在今天的家事治理中,法律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我认为,在家事领域,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秩序,保护家庭中相对弱势一方(如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利益。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应当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介入家庭领域、调整家事关系。正如柏拉图所言:“如果立法者屈尊去对家务管理发布大量琐碎的指令……那么立法者会显得缺乏尊严。”之所以如此,是由家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家事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另一类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随之而来的抚养教育等监护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父母子女关系,都以伦理情感为其核心和基础。梁漱溟曾经这样描述,“伦理首重家庭。”在情感领域,很大程度上有一种冷暖自知的色彩,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之中,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够组成稳定的婚姻关系,皆因为二者之间产生了排他性的情感依赖。在世俗的法治文明中,这种情感依赖经过法律的确认变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正如黑格尔所言,“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其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的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除两性关系之外,信任、友爱和互助是婚姻情感依赖的重要内容。有些婚姻之所以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此种情感上的彼此依赖性降低乃至丧失。同样,父母子女关系因为血缘或者拟制血缘关系而产生情感依赖,这种情感依赖也通常因为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扶助而产生。正因如此,俗话才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喟。例如,夫妻之间基于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对簿公堂,但法官作为夫妻情感的局外人,很难以专业法律技能对其中情感世界的是非作出判断。因为,这种情感问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变动性,难以为外人所准确认识和判断。

  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角度考虑,法律应当鼓励家事关系的自治,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处理复杂的情感问题。如果法律对家事问题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则要求所有人在很多问题上整齐划一。然而,人们不同的生活和知识背景,很可能决定了不同的家庭关系组织模式。这正如托尔斯泰所言:“幸福的家庭都十分相似;而每个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要想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幸福,则必须允许其根据自身家庭情况进行自主的生活安排。而整齐划一的模式就意味着排除了构建多元化、弹性化的家庭生活的机会,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幸福。

  对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更多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而适当淡化法律的惩罚作用。对于那些处于情感世界之中的家事关系,法律应当尽量保持克制,交由伦理道德去调整。这不仅是因为情感世界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通过法律调整情感关系的可行性,而且是因为法律治理模式面临诸多实际困难。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则不宜采用损害赔偿的办法,因为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的背景下,夫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将财产从一个人的左手转移到了其右手,基本起不到防止家庭暴力的效果。又如,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呼吁应当针对家庭暴力、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最终并没有采纳这一观点。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具有实务上的可操作性。因为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到情感、血缘等非常复杂的因素,如果侵权责任法过度介入,可能适得其反,不仅起不到解决家庭矛盾的效果,甚至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和和家庭破碎。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如果法律鼓励人们将夫妻矛盾对簿公堂,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俗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这就说明,简单地采取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反而不利于夫妻关系矛盾的修复,增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当然,我主张法律应当在家事关系领域保持克制,并不是说就要放任包二奶等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的行为,而是主张要将法律调整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正如俗语所言,家庭是事业的大后方。首先,一个稳定的家事情感关系能够为成年人的社会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其次,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现在有大量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与在稳定家庭关系中成长的子女相比,单亲家庭子女在智力发育、心理健康指数等方面都面临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要综合发挥法律和道德在家庭领域的调整作用,尽量形成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这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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