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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场商品肉猪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LM0318 2013-03-24
规模场商品肉猪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前 言
为了规范规模猪场环境条件、饲养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疫病预防与控制等技术的要求,促进养猪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在生产源头上保证规模猪场生产的商品肉猪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规模猪场的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杭州市生猪业协会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起草人:贾文连、杨华、郑长峰、曾金森、田保利。

规模场商品肉猪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场商品肉猪生产过程中环境条件、饲养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疫病预防与控制等在生产全过程应遵循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3000头以上自繁自养的综合性商品肉猪规模场。其它规模的养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824.2—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65—2004 猪的饲养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 第220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 《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第193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2002.2.)
农业部 第13号公告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7)
杭州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 环境条件
3.1 选址要求
3.1.1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3.1.2 选址应符合HJ/T 81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的要求。
3.1.3 规模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排水便利,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城镇, 猪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居点、学校、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场址应距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周围应建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3.1.4 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猪场应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2 布局与结构
3.2.1 规模猪场应按功能分三区式布局:生产区、生产配套区(饲料车间、仓库、兽医室、更衣室等)、生活管理区,三区之间设缓冲带。
3.2.2 生产区按三点式布局:繁育、保育、育肥。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3.2.3 猪舍排列顺序依次为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或育成)舍、隔离舍和装猪台,从上风向向下风向排列。
3.2.4 养猪场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
3.3 污染物处理及排放
3.3.1 规模猪场必须有猪粪和污水分离的设施,要雨污分离,并配套相应的猪粪污染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防治按HJ/T 81的要求执行。
3.3.2 猪粪应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将猪粪及时、单独清出,并及时运至专用的贮存或处理场所,经过生物发酵后,可作为有机肥料。
3.3.3 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方式、养殖业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要求或排放标准。
3.3.4 采用沼气发酵污水处理工艺的场,应固液分离,减少排污量。并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处理;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标排放。
3.3.5 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GB/T 18596标准和省、市地方标准执行。
4 饲养管理
规模猪场生产上采用流水式生产工艺,应用分段饲养、早期断奶和全进全出的现代养猪技术。各阶段猪群存栏头数与结构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GB/T 17824.2的要求,各阶段猪饲喂饲料的营养水平不低于NY/T 65要求。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对引进的猪,实行隔离检疫,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
4.1 后备猪
4.1.1 按进猪日龄做好免疫计划、限饲优饲计划、驱虫计划并予以实施。配种前要对猪体内外驱虫一次。母猪6月龄前自由采食,7月龄适当限制,配种前一个月或半个月优饲。
4.1.2 从6月龄开始要记录母猪发情,以便在第二次至第三次发情时配种。
4.1.3 后备公猪单栏饲养,后备母猪小群饲养。
4.1.4 后备母猪初配月龄须达到7.5月龄,体重达到110公斤以上,后备公猪初配月龄须达到8.5月龄,体重达到130公斤以上。
4.2 公猪
4.2.1 公猪要单栏饲养,保持圈舍与猪体清洁,合理运动。公猪日喂2次,限饲。公猪不应太大,以延长使用年限和配种方便。
4.2.2 公猪使用前先进行配种调教和精液质量检查,每月须检查精液品质一次。
4.2.3 防止公猪热应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高温季节宜在上午8时前配种,下午5时后配种。
4.3 母猪
4.3.1 空怀、妊娠母猪
4.3.1.1 母猪断奶后一般在2天—7天开始发情,此时应做好母猪发情鉴定,适时配种,提高配种受胎率。
4.3.1.2 正常发情的经产母猪,可参照“老配早、少配晚,不老不少配中间”的原则,胎次较高(5胎以上)的母猪发情后,第一次适当早配,胎次较低(2胎—5胎)的母猪发情后,第一次适当晚配。
4.3.1.3 超期空怀、不正常发情的母猪要集中饲养并观察发情。不发情或屡配不孕母猪可用激素催情。
4.3.1.4 正常情况下,配种后21天左右不再发情的可确定妊娠。做好配种后18天—65天内的复发情检查工作。
4.3.1.5 妊娠母猪可小群饲养或笼养,妊娠前期(从配种至妊娠80天)采用限制饲喂, 妊娠后期(从妊娠80天到产仔前3天)应增加饲喂量。
4.3.1.6 妊娠母猪应减少应激以防流产。
4.3.2 分娩、哺乳母猪
4.3.2.1 妊娠母猪临产前一周转入产房,转入前冲洗消毒,并同时驱体内外寄生虫。
4.3.2.2 产房进猪前要彻底清洗消毒。产房要准备好消毒水、催产素、抗菌素和保温等工具。
4.3.2.3 产房温度最好控制在摄氏25度左右,湿度65%—75% ,仔猪保温箱按仔猪日龄调节温度。夏季要有通风降温设施。
4.3.2.4 产仔时要有专人接产、助产,对初生仔猪要清洗体表、剪牙、断尾、断脐、消毒,帮助吃上初乳,固定乳头。对难产猪要注射催产素或人工助产。
4.3.2.5 母猪产前3天减料,产后3天恢复正常,自由采食直至断奶前3天。
4.3.2.6 仔猪出生后3天注射补铁针,对无乳或少乳母猪要催奶。
4.3.2.7 仔猪出生后5日龄—7日龄开始诱补料。断奶前作好驱虫、去势、称重等各项工作。
4.3.2.8 仔猪平均21日龄—28日龄断奶。
4.4 保育仔猪
4.4.1 进猪前,猪舍要彻底清洗、消毒并空舍一段时间。
4.4.2 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的饲养,促进仔猪生长发育,提高仔猪保育期体重。
4.4.3 对转入猪要强弱分群,保持合理饲养密度。
4.4.4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4.5 生长育肥猪
4.5.1 进猪前,猪舍要彻底清洗、消毒。
4.5.2 对转入猪要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饲养密度。注意防暑降温与防寒保暖。
4.5.3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三定位”。
4.5.4 商品肉猪要依据市场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适宜屠宰体重。外来品种间杂交及四品种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90公斤—100公斤,胴体瘦肉率达60%以上。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1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物质,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规定的药物,禁止使用变质、霉败、生虫和被污染的饲料,禁止将过期变质食品和餐厨泔水用于饲喂生猪。
5.2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
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NY/T 5030 执行休药期。
5.3 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度、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
库存谷类饲料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4%,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5.4 饮水的水质应符合NY 5027 的要求
6 疫病预防与控制
6.1 免疫
6.1.1 猪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根据本市疫病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6.1.2 猪群的免疫应符合NY 5031的要求,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6.1.3 疫苗必须来自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指定的供应机构,并有批准文号。
6.1.4 猪场应按国家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和本场制定的免疫程序的要求,正确、科学使用疫苗进行免疫。疫苗贮藏、运输条件须符合各种疫苗的规定要求。
6.1.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
6.2 用药
6.2.1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2.2 严格按照NY 5030 规定选用治疗和预防用兽药。
6.2.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6.2.4 兽药严格按照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6.3 消毒
6.3.1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应按照消毒制度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只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夏季灭源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6.3.2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低毒、高效、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
6.3.3 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
6.3.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更衣和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彻底消毒。
6.3.5 猪舍消毒:每批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空舍消毒: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进猪。
6.3.6 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等进行喷雾或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6.3.7 带猪消毒:每周进行带猪消毒1-2次。
6.3.8 猪体局部消毒: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断尾也应严格消毒。
6.3.9 消毒剂应选用2种以上,交替使用。
6.4 防疫制度
6.4.1 防疫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防疫总体目标;防疫人员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免疫计划、防疫管理档案制度、疫病报告、诊断与处置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病监测制度、兽药与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
6.4.2 防疫管理档案的内容按照《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执行。
6.5 疫病监测
6.5.1 规模猪场应按照本场实际,制定科学的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伪狂犬病等。可根据本场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监测项目。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6.5.2 引种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伪狂犬病等。
6.5.3 疫病监测和抽查的结果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备查。
6.6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6.6.1 规模猪场发生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
6.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采取扑杀、封锁、消毒等措施。
6.6.3 病死猪只按GB 16548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 其他
7.1 档案管理
7.1.1 建立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的档案管理。
7.1.2 建立猪群生产、饲料和添加剂、用药及疫苗和防疫等管理的档案记录。
7.2 人员管理
7.2.1 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7.2.2 猪场应配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兽医的要求,持证上岗。规模猪场应明确1名兽医主管,全权负责整个场的防疫工作。
7.2.3 场内兽医和负责配种的人员不得对外从事诊疗和配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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