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公司职员李苗为了讨女友欢心,盗窃了同事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电脑,他将电脑藏在宿舍,随后“转移”出去送给女友,女友十分开心。案发后,检察机关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小伙李苗从老家安徽来到南京溧水,在一家家具公司上班。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李苗下班后没有回去,而是逗留在厂里玩,他来到职工宿舍2楼,看到同事刘亚的房间门没锁,房间里桌子上放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我想,自己曾经答应送给女友一台电脑,于是就进入房间把电源线拔下,偷走了电脑,放在我的宿舍内藏好。后来我把电脑送给了女友,女友很高兴。”案发后李苗交代道。 同事发现失窃后立即报了警,警方经侦查确认系内部人员作案,很快锁定当晚下班在厂里逗留的李苗。经审查,溧水检方认为李苗盗窃工友电脑,价值为3500多元,属数额较大,但他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属轻型犯罪。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查清楚案件证据材料后,及时到李苗的暂住地进行调查走访,并与家具公司负责人、职工代表座谈,了解到李苗平时表现较好,工作上能够吃苦,也没有什么不良行为,公司老总还叹息,李苗算是个技术能手,公司生产正缺少这样的技术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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