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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法国/英国)

 博览古今天下 2013-03-26

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法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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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是位于泽西岛和法国大陆间的两组小岛。长期以来,英法两国都认为这是自己的领土,但关于其主权却一直没有明确过,也没有发生过重大争执,19世纪以来,法国开始对这些小岛提出主权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两国与1950年12月29日签订特别协议,把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诉讼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两国的远古权利、《英法渔业条约》、关键日期问题和两组小岛的主权归属。对于远古权利,英国主张,其对这两组小岛的权利可以追溯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的时候,这次征服使英国和包括不列颠海峡诸岛在内的诺曼底联合,直到1204年法王将英-诺军队赶出大陆,但当时法王企图占领这些岛屿并没有成功,英国因此认为,包括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在内的海峡诸岛仍保持与英格兰的联合,这一情势也为英法后来的许多条约所确认。法国政府对英格兰在1204年后仍保有泽西、古尔西等岛屿没有异议,但否定英格兰仍保有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法国认为,这两组小岛和其它接进大陆的岛屿一起,处于法王的控制之下。对于英法的这些远古权利主张,法院认为,它们并不能为解决两组小岛的主权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结论,而且为了解决当前案件的目的,也没有必要对这些历史争议做出解决。[ ICJ, Minquiers and Ecrehos, Judgment of 17th November, 1953, pp.53~57.]

   在处理了远古权利问题之后,法院接着讨论了1839年的《英法渔业条约》。法国认为,根据该条约,两组小岛位于共同捕鱼的范围之内,对此英国予以否认。法院认为,法院在该案中无需判断艾克利荷斯水域和敏基埃水域是否在共同捕鱼的区域内。法院指出,即使这两个水域在共同捕鱼区域内,法院也不能同意这种共同捕鱼安排会涉及任何关于(水域内)岛屿和岩礁等陆地领土的共同使用制度,因为条约条款仅仅指向渔业而不涉及(水域内)陆地领土的使用;法院也不能同意这个协议具有排除双方以后对这些岛屿宣告主权的效果。[ ICJ, Minquiers and Ecrehos, Judgment of 17th November, 1953, p.58.]

   关于关键日期问题,英国认为,虽然两国长期就两组小岛的主权归属存在不同意见,但在1950年12月29日两国签订本特别协议之前,该争端并没有"具体化"(crystallized),因此,协议签订日应被视为关键日期。法国则主张,1839年两国《渔业条约》签订之日为关键日期,之后的证据应被排除在考虑之列。法院认为,在1839年条约签订之时,两国就两组小岛尚未产生主权争端——虽然两国长期存在渔业争议,但并不涉及这两组小岛的主权问题,主权争议是在1886年和1888年法国第一次分别对这两组小岛提出主权要求是才产生的。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该日期之后的事情仍须予以考虑。[ ICJ, Minquiers and Ecrehos, Judgment of 17th November, 1953, p.59.]

   在讨论了上面三个问题之后,法院对艾克利荷斯和敏基埃两组小岛的主权问题分别进行判决。对于艾克利荷斯岛,法院认为,在13世纪初该岛就被认为是英王拥有的海峡诸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组小岛一直在英王的统治之下,从14世纪开始便由英王行使管辖权,英国政府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和20世纪一直在该岛行使国家职能,而法国政府却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她在这个小岛上行使有效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艾克利荷斯岛的主权应该属于英国。对于敏基埃岛,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认为,敏基埃岛在17世纪初期就别看作是英国泽西封地的一个部分,英国在19世纪的大部分和20世纪对改组岛屿行使了国家的职能;而法国虽然也提出了一些证据,如在岛上设置灯塔和浮标等,但这些行为很难被认为是证明其在岛上行使主权意图的确实证据,这些行为的性质也很难被当作是国家对这些岛屿行使主权的宣示。因此,敏基埃的主权属于英国。[ ICJ, Minquiers and Ecrehos, Judgment of 17th November, 1953, pp.60~72.]

法院最后一致通过判决,判定艾克利荷斯和敏基埃两组小岛和礁石,凡是可以加以占用的,其主权均属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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