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责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
发表时间:2008-6-20 11:35:00 阅读次数:33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路政复决字[2008[3第4号
申请人:黄保忠,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4组10户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嘉,局长
申请人黄保忠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对于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792平方米)进行查处,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已审结。
申请人黄保忠称:2005年儿月29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作出的路土监字[2005]第13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91平方米作出了处罚决定。但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的土地有6620平方米,至今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仍然没有对792平方米部分作出处罚决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特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称:2005年8月,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728.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该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属峰江街道路西村集体所有,位于待置换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19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批准立案,通过相关取证工作,认定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成立,于2006年7月12日和2006年7月17日分别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72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黄保忠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06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72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立案查处。通过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青的询问和现场勘测,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查明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8月未经批准占用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72 8.5平方米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为耕地,属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所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向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200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作出路土监字[2006]第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28.5平方米土地,并处以21855元罚款。后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缴纳丁21855元罚款,但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浙财No0889930)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于2006年7月17日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72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1855元罚款。因此,申请人黄保忠提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对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792平方米)进行查处,本机关依法不予以支持。但台州市民安铜业有限公司虽已缴纳21855元罚款,却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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