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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和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卡塔尔诉巴林)

 博览古今天下 2013-03-26

  卡塔尔和巴林存在主权争议的祖巴拉位于与巴林主岛相对的卡塔尔半岛西北海岸;哈瓦群岛紧挨卡塔尔半岛西海岸的中部,在巴林主岛的东南,距离巴林主岛约10海里;贾南岛位于哈瓦本岛西南端。1937年,卡塔尔试图对居住在祖巴拉地区的纳义母部族征税,遭到巴林的反对,因为巴林对该地区提出了权利要求,两国在该年春天开始进行谈判,但在同年7月突然停顿;同时,两国对哈瓦群岛的主权也发生了争议,对此,英国政府经过听取两国的意见和审查两国提交的证据,与1939年7月通知两国,裁定哈瓦群岛属于巴林;1971年,两国不再是英国的被保护国,并于同年9月21日双双被接纳加入联合国。

  从1976年开始,沙特阿拉伯国王在巴林埃米尔和卡塔尔埃米尔的同意下进行了调停。调停工作的第一个成果便是三方在1983年3月达成了《解决争端框架原则》。1987年12月21日,沙特阿拉伯发表了一份为两国所同意的声明,声明指出,巴林和卡塔尔同意根据1983年"两个姐妹国家所达成的解决争端框架原则、特别是第五条原则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声明还指出,"根据五条原则"将设立一个三方委员会,其任务规定在1987年12月的换文里。三方委员会于1988年1月17日召开第一次正式会议,但没有达成任何结果。10月26日,巴林当然继承人在访问卡塔尔时交给卡塔尔当然继承人一份被称为"巴林公式"的文件,文件指出:"双方请求法院裁决可能成为她们之间争端的任何领土权利或其它权利或利益,并在她们各自的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海域之间确定一条单一的海上边界。"在1990年12月多哈举行的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年会上,两国的争端再次成为讨论的议题,卡塔尔在会上表明她将准备接受巴林公式。会后,卡塔尔、巴林和沙特阿拉伯三国外交部长签订了会谈纪要,卡塔尔和巴林在纪要中重申了她们之间以前的协定,同意继续沙特阿拉伯国王的斡旋直到1991年5月为止,在这个期间之后,问题可以按照巴林公式提交国际法院。由于沙特阿拉伯国王在规定时间内的斡旋没有导致预想的结果,卡塔尔在1991年7月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

  卡塔尔在其请求书中列明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1987年12月和1990年12月两国间的两个协定,即1987年12月两国的换文和1990年12月的纪要,但是,巴林反对卡塔尔援引的管辖权依据。在1991年10月2日法院院长和双方代表召开的会议中,一致同意在案件实质问题审理之前应首先单独决定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据此,法院先后在1994年7月1日和1995年2月15日就案件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了两份判决。在1994年的判决中,法院主要确定1990年纪要的性质以及双方据此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双方都同意1987年的换文构成两国间的协议并因此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1990年的纪要,卡塔尔认为是条约,巴林则认为仅仅只是会谈的记录因此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通过对纪要措词的讨论后认为,纪要和1987年的换文一样,构成一项国际协议,在当事国间创设了权利和义务;法院接着对纪要的内容及其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析,法院注意到,由于1987年12月的换文,双方实际上缔结了一个协定:将所有争议事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并在沙特阿拉伯的帮助下,确定提交的方法。但是,经过冗长的三方会议协商,"争议事项"问题在1988年还是不能得到解决,直到1990年的纪要才解决这一问题。纪要将卡塔尔最终接受巴林公式的事实记录在案,这样,当事国双方都同意,法院一旦受理,应裁定她们之间"可能存在争议的任何领土权利或其它权利或利益,并在她们各自的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海域之间确定一条单一的海上边界。"法院决定给于当事国将整个争端提交法院审理的机会;这种提交可以通过当事国共同行为完成,也可以单独完成;法院并指定1994年11月30日为当事国共同或各自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期限。[ ICJ,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dgment of 1 July, 1994,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由于双方不能就共同行动达成一致,卡塔尔于法院指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即11月30日再次致函国际法院秘书处,将两国间的整个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解决,巴林再次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于是,法院在1995年2月15日就案件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了第二个判决,确定了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ICJ,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dgment of 15 Feb., 1995,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确定了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之后,案件于1995年4月进入书面审理阶段。在有关陆地领土部分,卡塔尔请求国际法院判定:1. 卡塔尔对哈瓦群岛拥有主权,2. 迪巴尔沙洲和吉塔特杰拉达沙洲为属于卡塔尔主权的低潮高地,3. 巴林对贾南岛不拥有主权,4. 巴林对祖巴拉不拥有主权;巴林则请求法院判定:1. 巴林对祖巴拉拥有主权,2. 巴林对包括贾南岛和哈特贾南岛在内的哈瓦群岛拥有主权。法院首先描述了争议领土的地理位置并回顾了争端的历史背景,然后分别对祖巴拉、哈瓦群岛和贾南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审议,最后对有关海域进行划界。

  祖巴拉的主权归属。法院认为,在1868年之后,卡塔尔酋长对该地区的权威便逐渐确立起来,这种权威为1913年的《英国-奥斯曼协定》所承认并在1937年得到确立;卡塔尔酋长在概念的行动是对其领土权威的行使,与巴林的主张相反,它不是对巴林违法使用武力。法院最终得出结论:祖巴拉的主权属于卡塔尔。

  哈瓦群岛的主权归属。对于哈瓦群岛,卡塔尔的依据主要是原始权利和毗邻原则,而巴林的主要根据则是长期对这些岛屿行使主权以及1939年7月11日英国对该群岛主权属于巴林的裁决,巴林认为,该裁决应被视为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或至少是一份具有拘束力的政治裁决,巴林还认为保持占有原则也适用于该案。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辩引发了几个法律问题:1939年英国裁决的性质和效力、是否存在原始权利、有效占领以及保持占有原则在该案的适用问题。在这几个法律问题中,法院主要考虑1939年裁决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法院对仲裁概念进行考察后认为,1939年的裁决不构成国际仲裁裁决,但一项裁决不构成仲裁裁决并不等于就没有法律效力,从裁决程序进行的情况来看,1939年的裁决对双方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因此,巴林对哈瓦群岛拥有主权。

  法院最后审议当事国对贾南岛的权利要求。它首先注意到双方对"贾南岛"这一表述的理解存在分歧。按照卡塔尔的理解,该岛"是一个近700米长、175米宽、位于哈瓦主岛西南端外的一个岛屿……";对于巴林来说,这一用于则是指"位于哈瓦主岛南岸外一到二海里但低潮时合为一个岛的两个岛屿……"。在审查了当事国的有关证据之后,法院认为它本身有权将贾南岛和哈特贾南岛作为一个岛屿处理。解决了这一分歧之后,法院接着对贾南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审议。和对哈瓦群岛的处理一样,法院首先考虑1939年英国裁决对贾南岛主权归属问题的效力。法院注意到,1939年的裁决既未提到贾南岛,也没有具体说明哈瓦群岛的范围,于是当事国对于贾南岛是否构成哈瓦群岛的一部分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为了证明各自的观点,卡塔尔和巴林分别引用了1939年裁决前后的文件。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议之后,法院指出,"贾南岛不被视为包括在哈瓦群岛诸岛之内",英国政府因此不承认巴林酋长对该岛拥有主权,法院最后判定,贾南岛主权属于卡塔尔。[ ICJ,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dgment of 16 March, 1995, Merit.]

最后,法院全体一致判定:卡塔尔拥有对祖巴拉的主权;以12票对5票判定:巴林拥有对哈瓦群岛的主权;全体一致:忆及卡塔尔船舶在分隔哈瓦群岛与其它巴林各岛的巴林领海内享有习惯国际法所赋予的无害通过权;以13票对4票判定:卡塔尔对包括哈特贾南岛在内的贾南岛拥有主权;以12票对5票判定:巴林对吉塔特杰拉达岛拥有主权;全体一致判定:迪巴尔低潮高地的主权属于卡塔尔;以13票对4票判定:划分卡塔尔和巴林诸海域的单一海洋边界应按本判决第250段中所标识的来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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