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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检方首尝抗诉民事调解案

 不咬人的蚊子 2013-03-27

武汉检方首尝抗诉民事调解案

发布时间: 2011-12-28

来源: 荆楚网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佘惠 通讯员梁冬 摄影:记者陈勇

 

  一场家族内部的债务纠纷,却引出蹊跷调解书,更产生武汉首例针对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案例。

 

  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石桥墩的马腾(化名),去年遭到三名姐姐的起诉,要求其及其妻子晓杜(化名)共同偿还借款104万余元。法院主持下很快达成调解书,马腾及晓杜签字同意还钱,后将自家厂房划归姐姐。

 

  可看似风平浪静的调解和还债,却暗藏诸多“玄机”。因为在调解书上签字时,晓杜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为此,晓杜及其家人认为,这起债务官司的背后,是马腾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设的局”。

 

  近日,就该民事调解书,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也是我国今年3月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后,武汉首度尝试。

 

  债务官司调解后

 

  当事一方有意见

 

  去年129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家族内部引起的三起债务官司在法官主持下签下调解协议。

 

  原告是三个姐姐,她们于200910月底一同到法院起诉弟弟、弟媳称,2005年,家住江岸后湖石桥墩的弟弟马腾(化名)向三个姐姐分别借款55万元、14万元和12万元。本承诺2008年偿还,却拖欠至今,如今要求弟弟夫妻俩共同偿还本息104万余元。

 

  当日在法院,马腾爽快认账,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形成调解书,内容为马腾夫妻二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马腾及妻子晓杜在三份调解书上一一签字。按照调解结果,马腾夫妻俩须在当年2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三个姐姐本息104万余元。

 

  当年4月份,因马腾夫妻俩未能及时还债,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马腾随即与三个姐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自家1400余平方米厂房以700元每平方米划归三个姐姐所有。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蹊跷的是,调解书签订后不久,当事一方的晓杜就“变卦”了。事后介入该案的江岸区检察院调查称,签调解书的当日,晓杜就在法庭哭闹不止、大小便失禁。随后的413日,正逢案件执行,晓杜甚至一度昏倒。

 

  签字时辨认能力削弱

 

  据此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签字时我发病了,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今年9月底,晓杜在家人和律师的陪同下与记者见面。此时,她母亲已作为代理人就调解书向江岸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今年40岁的晓杜告诉记者,她19岁嫁给马腾,多年来丈夫先是建私房出租,然后再用赚来的钱建厂房,如今靠出租楼房和厂房,每年至少能收50万元租金。晓杜说:“我从没听说姑子们借钱给马腾,直到去法院的前一天,他突然告诉我要吃官司了。”

 

  晓杜怀疑,丈夫所称欠债是假,借机转移婚后共同财产才是真正目的。“从2004年起,我们感情就出现问题,到如今已形同陌路。因为婚姻生活压抑,我精神逐渐出现问题,2009年被医院诊断为癔病性精神病。”

 

  去年4月执行后不久,晓杜手持医院诊断病历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再审。理由是,自己签调解协议时间歇性精神病发作,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无效。

 

  去年7月,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医院病历无法证明晓杜签字时发病,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马滕串通三个姐姐虚构借款事实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驳回。

 

  此后,晓杜的妈妈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宣告晓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岸区法院便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对晓杜作司法鉴定。记者看到,鉴定书称晓杜“在协议书上签字时情绪激动,有一过性意识范围缩窄,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故评定其签字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去年9月,江岸区法院据此判决,宣告晓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官司调解执行结束

 

  丈夫一年后提出离婚

 

  在签署调解书并执行一年多后,今年425日,马滕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让晓杜更加认定马腾的欠债是假转移共同财产是真。记者看到,离婚诉状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琐事争吵。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即马滕)为生活向他人举债,负债累累,至今未能偿清,自20091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这一离婚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面对记者提出的妻子那份怀疑时,马滕予以否认。他解释称,早年为了做厂房借了姐姐们不少钱,本想私下偿还,但晓杜不同意,所以才让姐姐们上法院起诉。“只有这样,才能让她同意还钱”。

 

  马滕还说,他知道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不会判离,这只是为第二次起诉做准备,因此才说“负债累累”,这样可以少交诉讼费。马滕称,晓杜经常外出、不顾家,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外,他对晓杜患有精神病也表示怀疑,“我陪她去看过医生,人家只说她是想多了”。

 

  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检察院正式提起抗诉

 

  今年820日,手持司法鉴定书和江岸区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晓杜在家人的监护下向江岸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个精神病人签的调解书,违反了自愿与合法原则。”律师龚建星在申请抗诉书上指出,晓杜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没有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晓杜个人根本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行为能力,因此即使签署了协议,也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913日,江岸区检察院审查后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前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院正式提起抗诉。抗诉书上称,晓杜在签字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无法独立判断自己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且晓杜的法定代理人事后也未表示认可其签字行为。所以,晓杜的签字行为超出了她当时的健康状况所允许的能力判断范围,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据了解,今年3月,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就调解案件提起抗诉,这是武汉市首批被提请抗诉的民事调解案件。

 

  法学专家:有示范作用但检方要谨慎

 

  “在此之前,全国鲜有就民事调解案件进行抗诉的案例。”武汉大学法理学教授徐亚文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麻昌华表示,我国民诉法只明确规定检察院对生效判决和裁定可提出抗诉,对于民事调解书的抗诉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1999年,最高法在一次批复中明确指出,检察院就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从此封住民事调解案件抗诉的大门。

 

  麻昌华解释称,这样做的原因是调解协议都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制定的,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立法原则,法学界以往一直倡导代表公权力的检察院对调解案件的介入要谨慎(我的看法:主要是因为否违反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检察院不好认定。公权力盲目介入,就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司法建议。但随着调解成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才促使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提出检察机关可就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这对老百姓是好事,武汉尝试对民事调解书抗诉,也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但因为代表着公权力,检察机关决定抗诉民事调解书时,还要谨慎。”麻昌华说,目前,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抗诉前提为“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他认为本案更适合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再审,或由检察院向市中院发再审司法建议。

 

  对此,江岸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姚俊标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国法检系统曾组织学习,内部统一认为实际操作范围比文件上的规定要宽泛,司法解释更多的意义在于正式“解禁”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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