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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件结案报告

 赵各庄子 2013-03-28

张某分家析产案件结案报告

 
 

本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遇到了一个实体法方面的问题,就是对于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要求分配该不动产的实体法律依据。对于初次办理分家析产案件的我来讲,对于这个问题我做了非常细致的准备工作。

一、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其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所以对于 “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重大理由”就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二、共同共有关系在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消灭时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就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也就不再继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发生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

2.继承人分割遗产。

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

4.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等。

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作为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基础的共同关系便不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告消灭。既然共同共有关系丧失了,原来的共同共有人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原来的共有财产。

三、“重大理由”,是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来判定。

1.共有人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分割共有财产将对其他共有人显失公平时,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2.出现法定的可以提前终止共有关系的情形。当出现了可以部分消灭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定原因时,应当允许共有人提出分割请求,否则极有可能使共有财产的利用效率低下,危及共有关系。

3.共有人或其近亲属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或共有人遭受严重的经济危机急需分割共有财产。虽然共有人之间就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应得到足够的尊重,以保护共有人的财产权,但在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后者。因为人的价值应置于物的价值之上而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经过查阅并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规定,再结合本案是因继承而产生的分家析产案件,符合本报告第二点所述内容,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的诉讼。

在立案之处,立案庭法官对于我们的诉求提出质疑,我们的诉求是“请求依法评估、拍卖共同共有的房产,依法分割房款”,但立案庭要求我们只能在诉求中提出“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否则将不予立案,当案件被分配到审判庭时,书记员电话通知我称,我方的起诉是没有意义的,此次诉讼与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的要求确认继承权的诉讼无异,建议我们撤诉。我又经过缜密的分析,与同事讨论,决定继续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告知我们的诉求应当更加明确,当庭我们将诉求变更为“请求将共同共有的房产所有权判属张金荣,由张金荣向其他共同共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每个法官的处理问题方式并不尽相同,办案律师应坚持自己的办案思路,同时也要学会向资深法官学习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当事人最终通过调解化解了他们的矛盾,作为办案律师来说,这也是我最愿意看到的结果,毕竟该案涉及亲情和利益,最终当事人的天平向亲情倾斜了。同时,当事人对我的工作非常满意,本案应该算作我的精品的案例。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希望日后与同仁共同学习,也希望同仁指正。(孙晓敏律师于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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