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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赵各庄子 2013-03-29

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蒋贤铮

2011721日)

 

在涉农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取得的被征收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法院能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扣划村民的土地补偿费,都涉及土地补偿费的法律定性。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一方面,现行相关法律对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未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具有高度自治权而处分土地补偿费的方式各有不同,加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致使不同法院或相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土地补偿费的定性也不同。因此,对土地补偿费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确有探讨必要。审判实务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多数法官持肯定意见。法理依据是,土地补偿费系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或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看得出来,土地补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判断,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法律可资借鉴。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农村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的规定,以及《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129日)中谈到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立法目的解释,土地补偿费实质上就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费用,也应类推为专属于农民特定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少数法官持否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和《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单一,即本集体成员组成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因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其受益主体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作为公有制形式,并不等于本集体成员的共同共有。至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则依照《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即由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如何分”、“分给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是说明该成员能够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土地,但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自愿签订承包协议,且受“增人不增地”或“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影响。现实中,在集体成员讨论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往往不考虑未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有人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不是对其成员资格的补偿。因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必然取得土地补偿费。换言之,土地补偿费并非专属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所享有。持肯定意见的法官认为,土地补偿费应类推适用买断工龄款、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类似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性质之规定。但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的补偿,如果使用类推方法,显然农村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与养老保险金(与上述《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范不一致)、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性质相类似。依照该条款的规定,被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界定为财产性权利,比认定为人身性财产更符合《物权法》和《婚姻法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尚且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此类推逻辑,更何况土地补偿费呢!

笔者以为,从感情上,应将土地补偿费解读为专属于特定人身的财产。但是,从法律上,依照后法优于前法的适法规则,应认定土地补偿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过,期待最高法院对土地补偿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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