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处丢了包怎么赔?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26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供职于深圳一家网络公司的黄泽武到北京十里堡一家商场的超市购物。他随身带着公司的一台场强仪。进超市前,黄先生把装着场强仪的包存在了存包处。但是正买着东西的时候,黄先生发现存包牌丢了。据黄先生回忆,当时他赶紧跑回存包处告诉服务员丢牌的事,这会儿他看见他的包还在原处放着。存包处的一个服务员给了他一张这家商场的便条纸,要求他写明姓名、包内物品及联系电话等。黄先生在纸上写完后,又跑到二楼财务部交丢牌“罚款”,然而等他交完“罚款”回来,却发现自己的包和当时的那个服务员都不见了。原来那位服务员去吃饭,忘了交代其他服务员。估计是趁这个工夫有人捡到存包牌后,拿着牌把包冒领走了。 黄先生于是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损失。事情发生后商场只同意赔1000元。黄泽武和所在公司则向法院提供了丢包那天按服务员要求写的便条及花3.2万元购买场强仪的发票。他们承认这台场强仪已经用了两年多,只要求赔偿折旧后的价值2万元。(摘自:《关注您身边的纠纷——生活中常见合同案例精析200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多少? 评析: (1) 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案中超市的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超市当事服务员忘记交代其他服务员导致黄泽武丢包,该服务员存在重大过失。而作为服务员雇主的超市要对其雇员致人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超市应当赔偿黄泽武2万元。超市按照一般物品还是按照原贵重物品赔偿的关键在于原告黄泽武是否已向超市声明。案情显示,在黄泽武丢失存包牌后,服务员让其填写了一张便纸条,其中就有包内物品的内容。因此,视为寄存人黄泽武已向超市声明。根据合同法第375条,保管人超市不能仅按照一般物品赔偿,而应赔偿2万元。 律师提醒: 超市存包时,若包内有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不方便携带的,要向超市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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