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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投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jialing147 2013-04-09
2011-04-10  来源: 浏览:126

问:
公司拥有一块土地原账面价值500万元,经评估后以800万元的价值投资成立子公司(我公司与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如果我公司将该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答: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5)48号: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
以土地投资如双方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评估增值部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转让不动产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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