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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等内容

 _八月天_ 2013-04-14

生产安全事故由总承包承担主要责任

 http://www. 2010-06-3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据对我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9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劳务作业单位。

  之所以事故发生的比例这么高,问题出在当前建筑施工实行“劳务作业分包”上。即:在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比如钢筋加工、瓦工砌墙、混凝土搅拌、模板安装等等分包给不同的劳务作业单位。

  629,《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这一现象开出“药方”:今后,劳务分包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作业分包后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指标即统计在劳务作业单位,因此减轻了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甚至出现一些总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后临时找劳务作业单位顶替的情况。”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伯雄说,由于劳务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担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总承包单位由于实行了劳务作业分包,又严重削弱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因而出现安全生产两不管的情况。新条款的提出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多次发生、重复发生的现象,《条例(草案)》提出,建立了事故单位强制性安全评价或安全论证制度。

  “一旦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性质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陈伯雄说,利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技术优势,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专业评估,可有效提升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水平,完善防范措施,减少乃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草案)》还提出,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应当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本站编辑 丁方舟摘编)

 

 

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工程项目总承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总承包(即项目总承包),另一种是设计与施工分层次总承包(即施工总承包)。

    第一种: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这种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施工中,总承争单位将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要明确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在施工时要对自己分担的项目施工安全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衽监督检查、对分包单位施工中的违章作业、危险作业有处罚管理权。

    如果分包单位的职工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伤亡人数应由分包单位统计,事故责任经分析确认,属于总承包单位的总是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属于分包单位的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为了便于分清责任,分包单位应划出明确的施工区域,不得总包与分包,或各分包单位之间混岗位作业。如果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工作时就是混岗作业,全部安全管理应由总承包承担,出了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种:设计与施工分层次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其它单位劳动力时,用工单位对劳务单位的人员要视同为自己的职工进行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若因工程特性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时,如分包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实行管理,安全管理由分包单位负责。若分包与总包混岗作业时,一切安全管理均由总包单位承担。在施工现场中不论以何种形式分包工程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均要服从总包现场的安全管理。

 

 

 

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约定 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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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发包方,曾与承包方在合同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请问,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所以,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分包单位出事故 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如何认定

http://www. 2011-02-24 09:06:17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网友安:当前我国建筑法对总承包单位的界定还是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的层面。现在我国有很多工程总承包企业,他们没有施工资质,但是有成套设备供应或者设计资质,对这样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分包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如何认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_T50358-2005》也未说明。请专家给予解答。

 

    专家答复

  邓谦(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调研员 高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内容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项的全部,也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即: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只有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能有若干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响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并专门规定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法律明确规定,有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单位不能够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国家鼓励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并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没有专门的资质,工程总承包都是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后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也没有专门的资质,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承担,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任务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应符合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国家法律规定了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赋予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权力,明确了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义务。

  具体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会以事实为依据,科学、认真地查找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同时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时间:2011-03-18 11:22 10:3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找法网 安全责任】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日、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时间:2011-03-18 11:22 10:3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找法网 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

 

13 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和《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用于规范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13.1.2 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干系人的共同责任。项目部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13.1.3 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系统的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估,制订并实施安全管理计划,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进行有效控制,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13.1.4 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通过系统的污染源辩识和评估,全面制订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有效控制噪音、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和放射物质等对人体的伤害。

13.1.5 项目的环境保护应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总体环保规划,全面制订并实施总承包范围内环境保护计划,有效控制污染物及废弃物的排放,并进行有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工程建设和投产后引起的生态变化与扰民,防止水土流失;以及进行绿化规划等。

13.1.6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及其所委托的监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协调与评估确认。

13.2 安全管理

13.2.1 项目经理应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源的投入。

13.2.2 项目部应在系统辩识危险源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源初步辩识清单。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内容包括:

1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3 项目安全危险源的辩识与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

4 对从事危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

5 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规避的宣传与警示方式。

6 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13.2.3 项目部应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 项目部应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支持下,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物资、专项技能和财力等资源。

2 项目部应通过项目安全管理组织网络,逐级进行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交底或培训,保证项目部人员和分包商等人员,正确理解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3 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执行状况的沟通与监控程序,随时识别潜在的危险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把握持续改进的机会,预防和减少因计划考虑不周或执行偏差而可能引发的危险。

4 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对相关方在提供物资和劳动力等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的程序,以便有效控制来自外部的危险因素。 

13.2.4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

1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因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并配合业主报请当地安全、消防等部门的专项审查,确保项目实施及今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设计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项目,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 加强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2 项目采购必须对自行采购和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控制,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项目所有采购合同中必须包括相关的安全要求的条款,并对供货、检验和运输的安全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供应商的安全评价规定,记录和保存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资料。

3 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执行,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管理。

    4 项目试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对各单项工程组织安全验收。制定试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运行过程的安全。

13.2.5 项目部应协助业主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文件,以及根据消防监督审核程序,将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

13.2.6 项目部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服从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否则其后果由分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13.2.7 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安全日常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记录和保存检查的结果。对安全事故和不符合状况进行处理。

13.3 职业健康管理

13.3.1 项目部应贯彻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职业健康方针,制订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2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3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措施。

13.3.2项目部应对项目职业健康计划实施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如下:

1 项目部应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支持下,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职业健康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物资、专项技能和财力等资源。

2 项目部应通过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网络,进行职业健康的培训,保证项目部人员和分包商等人员,正确理解职业健康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3 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健康计划执行状况的沟通与监控程序,保证随时识别潜在的危害健康因素,及时把握持续改进的机会,预防和减少可能引发的伤害。

4 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对相关方在提供物资和劳动力等所带来的伤害进行识别和控制的程序,以便有效控制来自外部的影响健康因素。 

13.3.3 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职业健康的检查制度,记录和保存检查的结果。对影响职业健康的因素应采取措施。

13.4  环境保护管理

13.4.1 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用于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主要指标。

    2 项目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

    3 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专项计划。

    4 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技术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

    5 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估算。

13.4.2 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施行。

13.4.3项目部应对项目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如下:

1明确各岗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和权限。

2落实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必需的各种资源。

3 对项目参与人员应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

4 对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信息进行管理,保证内部与外部信息沟通的有效性,保证随时识别到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5 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执行。

6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项目部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7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13.4.4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环境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记录和保存检查的结果。

13.4.5 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对环境管理不符合状况的处理和调查程序,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产生环境影响并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书

http://www.doc88.com/p-002207914369.html

 

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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