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达到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标准、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纵观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化事业发展应有一定的启示。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类型;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守则、标准案例、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了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同时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的专业团体学会和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也发挥主导作用。 二、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有其共同特点: 1. 由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规范,如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法》确立了制定颁布和实施日本标准(JIS和T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T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TASC)负责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美国标准学会(BS1)、法国标准协会(AFONR)、德国标准化学会(DIN)都是国家法律、法令、协议认可授权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2. 建立不同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比如,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的指令只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至于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条例则以标准形式制定。德国技术法规可以分为三级,即法律政令和管理条例、"工业条例"由经济部制定,"压力容器条令"根据工业条例制定,美国联邦政府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美国的州、市、地方政府也制定许多相互差异的技术法规。 3. 重点制定有关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要求是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形式。 4. 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法制化的重要特征。比如:美国联邦法规和州法律中许多条款引用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标准,日本的高压气体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食品法、消防法等均引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欧盟的许多指令也引用了欧洲标准(CEN CENELEC ETSI)。 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指直接和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综合的程序。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规范的合格评定才能获准进入市场。 四、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检验检测是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支撑,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建立权威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得到政府的授权,使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与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相匹衡,检验检测人员水平很高,有的还直接负责或参加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对于进口产品,这些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包装等方面的检测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和技术法规是发达国家保障标准实施的三大法宝。构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督制约的体制。 五、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 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标准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1. 政府授权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标准化学会统一管理,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督和财务扶持,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 2. 标准化协会或学会在标准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信息服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形成严格高速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原则,协调一致原则。 3. 国家标准研究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委托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负责。比如美国标准学会(ANSI)根据委任团体法和征求意见法,从各专业团体制定发布的标准中将对全国有重大意义的标准经审核后提升为国家标准,并冠以ANSI代号。 4. 政府给以政策指导和经费扶持。 六、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基本形成了政府监督,授权机构负责,专业机构起草,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可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制造商、用户等各有关方的利益和要求。从而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保障标准制定的公正性、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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