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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巷古村。(苏报资料照片) □苏报记者 王 英 为有效保护苏州古村落,市规划局和文广新局共同起草了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 《条例》(送审稿)。从4月16日开始至5月3日,《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送审稿)拟将“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的陆巷、杨湾、三山岛、明月湾、东村、堂里、甪里、东西蔡、徐湾、植里、后埠、恬庄、金村、南厍,以及已被确定为“苏州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李市村、龙泉嘴村、溪港村17个古村确认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古村落面广量大,是苏州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据专家实地考证,目前我市遗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约有100处。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是2013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送审稿共分六章三十八条,采用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确立了政府保护为主,其他保护手段为辅的整体保护思路。对古村落概念、申报条件、保护资金筹措、古建筑流转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申报要具备四个条件 目前法律法规中古村落的提法不一,包括“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其中传统村落的外延最广,而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要求最高。 为适度放宽古村落认定标准,又不给管理增加不确定因素,《条例》(送审稿)仍使用“古村落”的概念,并采用列举方式对古村落进行定义。《条例》(送审稿)对申报古村落的条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要求申报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是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存在多处古建筑物、构筑物;三是具有传统风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四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保护专项资金五个来源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古村落不具备开发文化旅游产业的条件,为延续文化的传承,《条例》(送审稿)明确政府要在保护中起到主导性作用。我市民间资本十分活跃,如果能很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古村落保护服务,将对我市古村落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在《条例》(送审稿)第五条(保护资金)、第二十八条(奖励制度)中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古村落保护领域作了规定。 《条例》(送审稿)明确,市、县级市(区)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有五个方面:一是市和县级市(区)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是市、县级市(区)每年土地拍卖款的2%-5%;三是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是古村落旅游收入和古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五是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条例》(送审稿)还明确了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县级市(区)政府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古村落的抢救性修复,各级古村落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古村落”内禁止五种行为 《条例》(送审稿)规定了五种行为在古村落内禁止发生。一是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是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是在古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是其他危害古建筑安全的使用行为。《条例》(送审稿)明确,进行禁止发生行为的,将由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各级保护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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