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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神州国土 2013-04-19

浅析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4-17 14:19:57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主讲人:林鸿潮

知识点法律适用指的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运用到各种行政争议当中,用以判明争议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活动,主要是解决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对此,应在充分理解不同立法文件效力关系的前提下,准确地把握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法律和法规的适用

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文件,法规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法律与法规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其中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审理本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于审理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案件。在这些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上,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在法规中,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省级地方性法规高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与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就是法院在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不得拒绝适用的根据。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法律和法规已经对与该案件有关的某个问题作出了规定,就必须适用它。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特区法规与民族自治地区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有关授权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这些变通规定。

行政规章的适用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参照”的地位自然与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参照”一词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规章并不是无条件地适用,而是有其判断选择的余地,法院可以对行政规章的内容加以审查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内容合法的规章,法院自然必须适用;经审查鉴定认为不合法的规章,法院有权“灵活处理”,不予适用。但是,如果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规章之间相互冲突,难以决定如何适用时,法院没有选择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之所以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要低于法律与法规,不得不屈居“参照”的地位,原因有二:一是规章的制定主体,即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本身都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将规章的地位确立为“依据”,就有可能出现用被告制定的规范来审理被告的尴尬局面。二是规章本身制定的质量,总体上不如法律与法规,越权制定规章,规章中出现违法条款,以及规章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法院对行政规章不应当无条件地适用。

对于一般行政案件,法院既可参照部门规章,也可参照地方性规章;但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行政案件,只能参照部门规章。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效力低于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些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理所当然地要比规章更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对它们加以“参考”。“参考”的重要性比“参照”显然更低,意味着法院对规范性文件拥有完全的判断、取舍的权力,无论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法院都不受其拘束,都可以拒绝对它的适用,即使是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了冲突,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取舍,无须报请有关机关解释或裁决。

司法解释的适用

司法解释即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解释。法律解释的效力本来应当等同于法律,但对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理论上一直存在巨大争论,对其予以排斥,因此它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一些法律在内容上较为粗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操作性,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对它具体化才能够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运用。这就使得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具有十分显要的地位,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作为审理依据是不可避免的。但出于立法上和理论上的限制,又不能将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为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解释”定位十分含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从实际应用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接近于法律,事实上已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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