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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如何付款和交房比较保险

 七里山人 2013-04-20

律师说法

二手房买卖双方如何付款和交房比较保险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晨刊 字数:763

【案例描述】
    
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进行产权过户时,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要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于是,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陷入被动。那么,如何才能消除双方的顾虑?
【律师解答】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卖方(李女士)将房屋钥匙等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再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能免除顾虑。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当适用担保提存,担保提存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这样双方都可以放心交易,不用担心此类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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