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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岂能“人财两空”

 不咬人的蚊子 2013-04-22

假离婚岂能“人财两空”

万昌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49日《法制日报》)。

从社会效果看,江苏高院此举无疑会对贯彻落实房地产新政、遏制频频出现的假离婚现象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法院也不能一味为了配合政府,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法律效果。虽然我国目前对假离婚纠纷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曾有规定),但让假离婚一方“人财两空”的处理结果终究缺乏法理支撑,显失公正,注定得不到公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是离婚协议有效的基础,这里的“自愿”,是指无需考虑离婚目的的表面自愿,还是指考虑离婚目的的实质自愿,目前缺乏明确的立法、司法解释(民政部、最高法院曾各有一个批复文件,但算不上规章、司法解释),理论界的观点也是针锋相对,对“自愿”的内涵理解不一,导致了对“假离婚”效力的不同认识。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和询问后,对“确属自愿离婚”的,才发给离婚证,尽管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无法查清当事人离婚的真正目的,但既然在“自愿”前面加上”确属”予以强调,可见立法上对协议离婚还是采取实质自愿的价值取向,否则,如果有一对诚实的夫妻向民政局实话实说,我们是假离婚,是为了逃避房产新政而离婚的,民政局也只能无可奈何,乖乖给他们发离婚证了。再说,即使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条件规定不明确,不是还有民法通则吗?协议离婚要想成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当然应该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八的规定。因此,既然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的离婚协议就应该是无效的,据此骗取的的离婚登记也应无效。为了维护房产交易秩序的稳定,对一方利用假离婚违反政策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虽不宜作无效处理,但应按未离婚的购买政策处理,如补交税费、提高贷款利率等。假离婚后一方如果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虽然不能恢复,但假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应宣布无效,对该财产应按离婚分割规定进行处理,总不能让假离婚的一方“人财两空”,而另一方毫发无损。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



附:法律屡被误读,“法治梦”任重道远

20130426 法制日报

来源: 法制日报

陈默

 

        最近,有两则关于法律的新闻,因被误读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引来网民拍砖无数,引起法律人哭笑不得并忧心一片。

其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这一建议被一些媒体误读为“要求复婚不予支持”,指责“法院不懂法”!

其二,因房价持续下跌,温州部分购房者要求退房,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向购房者丁某等提起继续履约的诉讼并胜诉。购房者丁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网民又简单地误读为“不买房进班房”,舆论一时哗然,批评声不绝于耳。

前一则新闻的主旨是法律无法甄别离婚的“真假”,法律也不能对假离婚作出干涉(不干涉的理由是无法判断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还是明知是假离婚,仍然承认其效力?)。现实中为了房子签订假离婚协议的夫妻一方,想要推翻这个协议,除非能够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受到胁迫或欺诈等,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对象是“申请离婚协议无效”,而有关人士误读为“申请复婚”。后一则新闻也遭遇同样的尴尬,丁某“进班房”,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才是根本原因,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体现,更是法律权威的具体表现,但网友误读为“不买房进班房”。这些误读经过网络等媒体扩散,引起网民的围观、热议甚至声讨,差点形成了网络公共事件。

造成法律屡被误读的原因,一方面,媒体难辞其咎,个别媒体为了点击率,追求“短平快”,对投稿文章审查不严,把关不准,对法律问题研究不透,对法律精神理解不清,使法律误读文章频现;另一方面,一些作者本身并非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浅显,以简单的、通常的、经验的事理推论法律的适用,容易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他们或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或机械归纳,把自己因误读而形成的文章投诸媒体。另外,网民的推波助澜也加剧了误读,我国有庞大的网络大军,网民们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也喜欢人云亦云,使被误读的法律得以在围观中刻意放大,造成极大影响。

实现中国梦,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最首要的应当实现法治梦,实现依法治国。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必须树立法制权威,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毫无疑问,类似“要求复婚不予支持”和“不买房进班房”等对法律的断章取义,误听误读,不但容易混淆视听,引起思想混乱,甚至直接影响法律和有关司法政策的顺利实施。

面对法律被频频误读的现象,人们应当警醒,各类媒体应当加强法律修养,深刻理解把握法律精神,审慎进行法律宣传工作;法律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普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的出台,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沟通、解释,以得到最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杜绝了法律误读事件的发生,法治梦的实现才不再遥远。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我的评论:真正误读的是作者本人。从法制日报的新闻内容来看,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这是江苏高院的明确建议。既然前提是“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就说明法院已经确定是假离婚,而不是“无法判断离婚真假”。既然已认定是假离婚,又不支持离婚协议无效,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让人怎么理解?如果能证明是假离婚,一方提交双方之间私下签订的秘密协议,该协议证明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房屋政策,如果一方拒绝复婚,此时能否认定存在欺诈,认定离婚协议无效?因此,江苏高院的原意应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一方主张是假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或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如果没有证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的,应予以支持。江苏高院自身用词不当,怨不得公众误读。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无效、离婚撤销制度,但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认定凡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均承认其效力,对双方串通的假离婚协议,一方胁迫、欺诈对方的假离婚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的,应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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