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涵盖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城镇保险、医保、补贴培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因公死亡人员家属抚恤金等。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从12.5元调整为1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医保“封顶线”调至34万
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城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三、201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五、公布2013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
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2013年补贴培训目录(详见附件1)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照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发布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
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0元,比上年增长8.3%。按此计算,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凡按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标准执行。
七、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1).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7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220元/月、致残二级3990元/月、致残三级3750元/月、致残四级3520元/月。
(2).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1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8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410元/月。
(3).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4).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八、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52元。
(2).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备注:以上相关文件,请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看或咨询金山卫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活动:57260692(总机)转各业务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