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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喊“捐”,就请真掏钱

 東泰山人 2013-04-24

如果喊“捐”,就请真掏钱

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13-04/24/content_2224246.htm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4-24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郭苏莹

  四川宝兴县两河口路地震时发生山体滑坡,导致一个停车场被埋。昨日上午12时许,一辆汽车的残骸被挖出并滚下土坡,下面一辆汽车刚好经过,险象环生。但愿后方认捐的善款多一些真金白银,少一些空头支票,真正帮到雅安人。  信息时报特派雅安记者 何剑辉 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郭苏莹

  四川雅安发生地震,牵动了国人的心,从地震发生当日,全国不断就有热心人士、单位、团体纷纷慷慨解囊捐钱捐物,用实际行动帮助灾区同胞渡难关。

  在一阵阵的“捐”声中,相信大多数热心人士和单位的捐钱捐物都会真真正正地付诸行动,但也难免当中存在光喊不做,开出“空头支票”的“诈捐”者。据广州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在以往发生灾难事件后,就多次出现过“诈捐”行为,有些诈捐的案例中,最高甚至过千万,“诈捐”者多以企业、明星为主,因此如何监督捐钱捐物承诺的兑现,一直是有关部门关注的问题。

  有案例可查

  诈捐最高过千万,明星最爱开空头支票

  有企业在面对媒体时说得很好,要捐多少多少钱,得了“热心公益”企业的美名,但转眼却不兑现。据广州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曾遭遇过千万元的诈捐。

  企业得了美名却分文未掏

  据广州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曾有企业承诺为灾区捐款5万元,但这一捐赠至今未兑现。“当时也没有签订捐赠协议,企业口头承诺,但随后推说工作忙就不了了之了。”该负责人坦承,在一些企业作出捐赠口头承诺后,公益机构很难“追要”捐款。由于是自愿的捐助,从承诺开始,便默认企业是能够履行承诺的。在诈捐的案例中,最高过千万,“之前,曾有某企业承诺向一个公益基金会捐助千万元善款,但之后证明是‘空头支票’,企业得了‘热心公益’的美名,实际却什么都没做。”

  企业和明星爱开空头支票

  广州市慈善会副秘书长胡英回忆,几年前,有一位明星所创办的企业在一次大型募捐活动中主动提出捐款,当时也吸引了不少媒体的目光。然而活动结束后,该企业却迟迟未能兑现承诺。为此,市慈善会曾多次致电该企业及这位明星的代理人进行追诉,但仍无音讯。“对这样的行为我们感到很无奈,但是在两年后另外一个募捐活动中,该企业再次提出了捐款,而且捐赠数额是上一次的两倍,我们就觉得他们此前真的是有苦衷的,应该体谅。”

  据广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欧阳炳惠介绍,在涉及‘诈捐’的情况中,多以企业、明星为主,“个人捐赠时,一般都在捐助行为后才进行登记。而企业和明星等公众人物,多是在公开场合表明捐款意愿后才兑现。他们对于曝光率和宣传的要求比较高,但事后未兑现诺言的情况也有。”

  有法规可管

  广州有杜绝“假捐”的法规,但没用过

  据悉,为规范募捐行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3月批准了《广州市募捐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广州首个市民提议并获立项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结合广州实际,设计相应募捐制度并提出解决募捐中存在的“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工作成本高、超募假捐乱用”等问题的办法,获得各界认可。

  记者从广州市慈善会了解到,尽管该条例中对于捐赠者捐赠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捐赠协议约定义务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但是该条例实施将近一年,市慈善会对于这类行为的捐赠者仍未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仅限于催促捐赠人兑现承诺。

  或情有可原

  恐损企业积极性,公益机构不敢追讨

  在公开场所表达捐款意向,开出“空头支票”,获得公众赞誉和社会认可,为自己做免费形象宣传……此类“捐赠秀”之下,作为委托受赠方的公益组织却对此“无可奈何”。

  在2008年3月初,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统计显示,全省认捐额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为此,该省民政厅决定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

  对此,广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欧阳炳惠表示,这是“非常之举”,“捐赠是依靠个人意愿,是捐赠者的自由。因此,作为公益组织很少会对‘诈捐’行为一追到底,基本只是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如果‘诈捐’数额巨大以至于影响工作计划,可能会考虑催促、公布名单等方式。我们怕损伤捐赠积极性,同时也没有什么强制部门执行。”

  另外,广州市慈善会一名负责人也指出,“尽管当初和这些企业都签过认捐协议,但这份协议不是‘卖身契’。如果企业效益下滑、财力不济,慈善会方面能够理解。如果此时再催捐款,会挫伤企业行善的积极性,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若是认捐企业故意耍赖,有钱不愿捐,慈善会也应查找自身的原因,再督促企业完成认捐。”

  律师:可以不捐但不能诈捐

  对于“假捐”行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宇星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捐赠协议约定义务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对于‘假捐’者可采取强制措施。”

  陆宇星指出,承诺捐款更应该被视作一种契约关系,所有认捐的个人和单位都应该被视作与受捐对象签定了合同,“对于公众人物的公开口头承诺,或是书面的捐赠协议,都是一种契约的形成。捐不捐款是个人自由,但一旦承诺后就应受到约束、具有义务,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你可以不捐但不能诈捐。”

  他透露,在日常接触到的案例中,几乎没有公益组织实行“追要权”,“多数组织还是考虑到捐助人积极性的问题,在遇到诈捐、假捐行为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索要的情况。实际上这是一种权利,一旦需要是可行的。”

  社科院专家:建议设诈捐“黑名单”

  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研究员李江涛表示,“诈捐”、“假捐”是一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损害的不只是无辜的受捐者,还有社会公益的诚信制度建设,“捐款献爱心本是一件善事,是面对社会大众和弱势群体的承诺。就其‘救急’性质而言,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捐助人在献出爱心的同时,也收获了荣誉、舆论支持和精神成就感。而对承诺的违背,或是违反捐助协议,则会让受捐者心理上受损,也使得公益组织无法安排救济工作。”

  李江涛建议,对于签订捐赠协议的,应从两方面完善,“一方面设定有效期限期履行,对捐而不赠者,可公布名单,将客观事实公布,不会损害真正想要捐助的人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设置诈捐黑名单,对不履行承诺者记入信用档案,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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