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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证据

 骏马奔腾不停息 2013-04-27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
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1、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必须去调查取证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并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当事人只有掌握了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才可以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
2、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对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房地产资料的内档需要调查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因此,灵活运用调取证据的是相当重要的。否则财产转移了再去打官司就太迟了。
 
离婚诉讼举证要点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另: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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