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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拟从60%提高到80%

 昵称12060160 2013-04-27

  4月26日晚间消息,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修订说明,拟将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

  修订说明从三个方面解释了把股票型基金仓位提升的原因。一,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既容易导致基金风格漂移,也容易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二,从国际惯例来看,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大幅灵活调整的应当归属于混合型产品。三,因现有《运作办法》规定,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应当投资于基金名称表明的方向,债券型基金的仓位下限也为80%,股票型基金如果仓位只有60%,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并认为“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90%之间,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此项调整对多数基金无直接影响。”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风格的稳定性。

  修订说明特别指出,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90%之间,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此项调整对多数基金无直接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要求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根据实施规定,《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运作办法》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将原基金合同修改为符合《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将保护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展开,反馈建议截止日期为201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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