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神华集团加强七项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差旅费实行分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经营办为本单位差旅费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单、一人一单。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出差途中若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而需延长出差时间者,必须通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因个人原因延长出差时间的,在延长期内不予报销差旅费。绕行线路的,按规定路线标准报销,差额自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凡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凭组织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报销。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费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下列情况不实行总额包干: (一)在职员工到外地培训、学习、见习期、外借(工资关系留本单位)及到组织委派外地支援工作时间在30天以内(含)的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二)在职员工到外地培训、学习、见习期、外借及组织委派外地工作(工资关系留本单位),时间在30天以上,住宿及伙食由对口单位安排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对口单位不安排食宿的,每日发给伙食补助50元,住宿费据实凭票报销,但不能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0%。报销费用时应按外地培训、学习、见习期、外借及组织委派到外地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得分段计算。路途按差费标准报销。 (三)员工外借时,由双方单位签订人员借用协议,协议要对借用人员的伙食补助及住宿费进行约定,并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否则报销时按借用单位安排食宿对待。 (四)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矿区以外驻站人员(如长驻天津、黄骅港、秦皇岛等地人员),单位不能提供就餐条件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50元。 (五)经工会工作部批准到外地疗养、休假的人员(途中实行包干),持疗养证明,按疗养天数每天全额发放20元补贴。 (六)执行特殊任务,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 (七)凡到员工固定居住地办公时,不视同出差。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 公司级副三总师及以上人员住宿费不实行包干结余的办法,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二) 参加会议出差的员工,如果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超标准,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司员工到鄂尔多斯市、榆林市、忻州市所辖旗县出差,差旅费标准不同于到国内其它城市和地区。住宿费不实行结余归己的办法,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天)
员工到保德、榆家梁、锦界、神山、唐公沟、昌汗沟、韩家村公出,不实行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所到单位如不能提供住宿的在本条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实行包干。 保德、榆家梁、锦界、神山、唐公沟、昌汗沟、韩家村洗煤厂等单位员工到公司公出,不实行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不含在公司有单身宿舍以及家住大柳塔、乌兰木伦镇等中心矿区的员工)在本条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实行包干。 第九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后,按照各职级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余部分全部归己。 (二)住宿费包干按日历天数计算。 (三)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中,无住宿发票的,按相应城市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 (四)出差人员在矿区以外公出当天返回的,按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 第十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的长途交通费,根据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舱位标准,实行凭票据实报销的办法。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舱位标准:
其中: (一)各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紧急程度及路途远近,确定出差所乘交通工具,助理级以下人员(含)确需乘坐飞机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的,按飞机票面价格的60%报销。 (二)助理级以下人员(含)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乘坐的,按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票面价格的80%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分职级按相应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一律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及其它市内交通费票据。 (四)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公路长途汽车的,也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使用电子机票报销差旅费需同时附登机牌,计算补助天数时按登机牌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按员工相应职级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往返车、船、机票,但符合交通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范围的,不再报销探亲费用。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应以其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员工探亲期间发生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四)探亲路途确需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第十二条 调入本公司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调动工作人员标准发给。已满16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妻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按职务高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一般不准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调动,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与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O公斤范围内的据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 第十三条 各地举办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原则上不参加。属神华集团公司安排参加的,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四条 受供应商、客户等邀请以学习、研讨、参观、考察等为名组织的活动,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只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五条 在职员工到外地培训、学习、见习期、外借及组织委派到外地工作(工资关系留本单位)的,不得报销与业务无关的招待费用等。 第十六条 员工应在出差结束10天内及时报帐并清理借款。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差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制度和年度预算制定管理细则,明确控制措施,确保完成预算指标。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差旅费管理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神东煤炭集团员工差旅费及探亲路费报销办法》(神东〔200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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