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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
2013-04-29 | 阅:  转:  |  分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9年04月05日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5日(中央法规)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01-0602:11海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11月12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该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四年二月十日?附:海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咨询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我院在审理江苏省海安县光芒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的行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及审判人员对贵局发出的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关于解决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备案。”发生不同的理解。观点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部门会同商标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交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即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观点二:认为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应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部门会同商标部门作出处理的意见,然后指令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上述两种观点,哪一种观点正确,请予函复。??????????????????????????????????????????????????海安县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1.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起诉的法律规定。应到如何起诉?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字号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侵权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

4、承担诉讼费用。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在市场经济调控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只有将企业行为合法化、规范化,讲究品质优势,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但是,至今仍有很多企业依然使用不法竞争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且屡见不鲜。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这些不法企业将难以立足。

????就目前而言,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情况更为突出。在市场经济初期,这些侵权纠纷多数发生在两个同类权利之间。然而随着这些权利在企业竞争中作用的日益显著,侵权行为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且往往造成现行法律的滞后。

????本文所要谈论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两个不同类别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引发的侵权问题。

????企业名称是我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例如“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肯德基”即为它的字号。而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TRIPS协议中的定义),它是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出现的。

????不难看出,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作用有着十分类似的地方,即为了区别于其他企业及商品或服务。因此,很多企业将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使用,也有将母公司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例如“肯德基”即是公司的字号,又是在中国注册成功的注册商标,类似的注册商标和字号还有“海尔”、“乐百氏”等。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却利用了企业名称与商标作用的类似之外,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而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

????一、侵犯在先商标权

????1999年,上海和成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但认人们惊讶的是,它并非是和成中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亦非关联企业。不管从投资角度还是合作角度而言,两者之间均无任何关系。而“和成”亦是后者在中国注册成功的注册商标,且主要用于洁具类商品范围内。2001年,和成中国有限公司对上海和成洁具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作出赔偿。

????1993年9月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002年9月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码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2002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上,我国在立法上已渐趋于完善。而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也不难看出,企业利用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字号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必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被侵犯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或是驰名的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行为的结果必须是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

????3、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和成”商标侵权纠纷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原告胜诉是因为法院认定上海和志洁具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侵犯原告“和成”注册商标行为性质成立。而法院的这一认定却离不开原告出具的一份关键性的证据——一份投诉信,而这份投诉信恰恰就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2000年,某一消费者因其购买的上海和成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具的质量问题,又因为其将购买的洁具与“和成”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混淆起来,故而向原告投诉。

????很显然,法院在认定利用商标注册企业字号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上述第2项条件是十分关键的重要因素。然而关于这一点,取证的难度又是相当大的。若在没有类似“和成”案中投诉信这样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凭借生活经验并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判定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然而每一位法官的经验和经历都是不同的,他们对不同领域的熟知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一般会对商标权人产生不利。

????二、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

????由于企业名称权具有效力内敛的特征,且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除非其受到明显侵害,一般不得阻止其他权利的行使。故在当前较为原则的法律框架下,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企业名称权,即企业名称权并不当然扩展到字号权。但企业名称权利人如能证明商标权人有借助合法形式侵害其商誉的恶意,并能证明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以及经营者产间的关联足以或已产生混淆,则可认定侵权成立。这一点也是类似与侵犯在先商标权的认定要素。

????目前被主要适用于认定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法规如下: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综观笔者对两种侵权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立法对上述问题,特别在如何认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引起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问题上还不够完善,没有一个具体化的条款对上述概念进行定义。因此,这就大大增加了受害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及难度。所以,笔者建议权利人在完善和规范自身的同时,也应关注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地、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求得诉讼中的证据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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