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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纠纷处理
2013-04-29 | 阅:  转:  |  分享 
  
电业局或供电局为方便对用户用电收费管理,要在2009年底完成所有各户的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的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在推进这项工作中,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电业局强行免费换下用户正在使用的多个厂家生产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表。机械表),给换上x厂家生产的、合格的,装有电子装置、灵敏度更高的新电表(电子表。)。原电表是用户购买的,经过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电业局给安装上使用的。该表(机械表)不属国家淘汰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反法》及《限制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可依据该规定第5条处罚5----20万。

????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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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工商学习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