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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签标识的知识

 红盾书屋 2013-04-29

关于标签标识的知识

标签标识是品牌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产品质特征信息的重要载体,它能协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质量,同时,也利于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依据国家质量监督局抽查结果显示,多数企业因缺乏对国家标准及产品标准的了解,缺乏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签标识的重视,致使产品标识不规范,使得产品抽检不合格率持续升高。因此,企业正确、规范地对纺织品、服装产品进行标识,刻不容缓。 

    2011年,广州市工商局对广州市流通环节的休闲服装做了一次专项质量检测,抽查了17家大型商场、超市所销售的涉及中外品牌的休闲裤、牛仔裤、茄克、T恤、运动衫等,共100批次的产品。抽检结果显示,有4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33批次产品因标签标识不规范而导致产品不合格,占不合格产品的70%以上(15批次产品的标识信息不完整,31批次产品的纤维成分与含量标识不准确)。近日,广州市质监局又对生产领域的毛衣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发现54批次产品中有9批次产品不合格,5批次产品因标识标签中纤维成分与含量标识不规范而导致不合格,占不合格产品的55%以上。

    由此可见,标识不完整或不准确已成为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不完整主要体现在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和GB 18401要求的内容进行标识。不准确主要体现在标识信息与实物信息不符,尤其体现在纤维成分与含量的标识上。因此,保证标签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是提高标识标签合格性的重要前提。

1 标签信息的完整性

    国内对纺织、服装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主要依据强制性标准GB 5296.4- 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该标准规定了在中国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标签上应标注的内容、要求及原则,是产品标签检验的主要依据。其要求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标签上必须包含:

    1)制造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纤维成分和含量(即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以下简称纤维含量);

    5)洗涤方法;

    6)使用和储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和产品使用期限;

    7)产品标准编号;

    8)产品质量等级;

    9)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另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销售于中国境内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在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其符合的安全类别。例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标签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在标签上按件标明产品符合的基本安全类别(例如,A 类、B 类或C 类)。

    总的来说,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一个信息完整的标签,必须包含GB 5296.4-1998和GB 18401-2010中所要求的内容。

2 标签信息的准确性

    在保证标签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还应保证标签中所有信息的准确性才能确保标签的合格性。纤维含量的标识是最容易出现标识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一项,也是国家质监局和工商局检验监督的重点抽查项目。纤维含量标识的不准确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纤维名称标注不规范,二是纤维含量的标注值与实测值不符。因此,规范使用纤维名称和准确标识纤维含量是产品标识的重要元素。

    2.1 规范采用纤维名称

    根据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中规定:

    1)天然纤维的名称应采用GB 11951-1989《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中规定的名称;

    2)化学纤维命名应依据GB/T 4146.1-2009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或参考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 署名 》中的名称;

    3)羽绒羽毛应采用GB/T 17685-2003 《羽绒羽毛》 中规定的名称;

    4)新型纤维可参考FZ/T 01053-2007 附录C 《补充的纤维名称》。

    如果错误使用上述标准中纤维名称或拟用名称不在上述之列,将被视作错误的标识。例如,某产品标注“竹丝纤维57%,棉25%,锦纶18%”,而实测结果为“粘胶纤维57%,棉24%,锦纶19%”。实际上“竹丝纤维”这个名称在标准中根本不存在。而FZ/T 01053标准中提到的竹(原)纤维的概念,是指从竹子植物的茎部直接取得的一种天然纤维,与竹浆粘胶纤维不同。而所谓粘胶纤维,简称粘纤,是指以木材、植物藁杆或棉短绒等天然纤维素为原料,经碱化、老化、磺化等工序制成可溶性纤维素磺酸酯,再溶于稀碱液制成粘胶,经湿法纺丝而制成的纤维。

    除此之外,在采用纤维名称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内容:

    1)对于含有两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的名称,合并表示其总含量。如粘胶纤维、莱赛尔纤维、莫代尔纤维及铜氨纤维都是一种再生纤维素纤维,他们的化学分子式相同,只是由于生产工艺不同而导致性能或形态不同,在纤维分析中难以鉴定,因此可对他们统一标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并标明总体含量;

    2)由于原FZ/T 01053-1998标准中对聚酯纤维的简称定义为涤纶,而现行标准中的聚酯纤维已不再是单纯指涤纶一种,而是指分子链中含有至少85%的对苯二酸二醇酯的线型大分子构成的任何纤维。因此,如果经检验能够确认是涤纶的,可以直接署名“涤纶”,如果不能确认时,可统一署名为“聚酯纤维”;

    3)金属纤维是指由金属得到的纤维,在纤维外涂覆金属的情况下,应该称为金属镀膜纤维,而不是金属纤维。

    2.2 准确标识纤维含量

根据FZ/T 01053-2007中规定:产品或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需标明“100%”或“纯”字样,且标识允差为0。当产品或某一部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组成时,需按纤维含量由多到少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且每一种纤维含量值的允差不超过5%,填充物含量值的允差不超过10%。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低于10%时,其纤维含量允许偏差值是标称值的30%。因此,如果产品纤维含量实测值为“腈纶52%,锦纶27%,羊毛21%”,而标注为“腈纶71.6%,羊毛28.4%”,这样的标注是错误的。

3 结束语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上的标签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品牌识别的有效载体,代表着产品的特征,也是品牌向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它承担着说明、指导的功能。因此,在保证标签标识信息的完整性和纤维含量的准确性基础上,还应保证标签标识中其他信息的准确性,重视标签标识的规范化,才能在避免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基础上,让企业的品牌形象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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