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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再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盲人指路161 2013-05-01

2012-04-01 07:43:00 来源:济南日报

[提要]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4月1日起,我市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将调整。在继去年我市首次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后,今年我市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再次增长,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更是首次超过了4000元。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解照辉 王彬)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4月1日起,我市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将调整。在继去年我市首次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后,今年我市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再次增长,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更是首次超过了400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5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80元提高到40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提高到4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26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7年。在去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后,每年一季度末,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内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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