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综〔2011〕45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清理城市路桥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路桥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精神和省政府纠风办要求,现就清理城市路桥收费站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路桥收费站点清理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全省城市路桥机动车辆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市、县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城市路桥对机动车辆的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清理全省城市路桥收费项目
各市、县要对本市区和所辖县(市)城市路桥收费站点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
(一)目前已停止收费并撤销收费站的收费项目;
(二)已偿还完贷款仍在收费的项目;
(三)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并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收费项目;
(四)由交通收费站点代收的收费项目;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还贷政策的收费项目。
请各市、县对城市路桥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报告及清理调查表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清理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以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强城市路桥收费项目财务管理
加强城市路桥收费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各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非经营性项目,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营性项目,须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的核销,分别由当地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办理。非经营性的城市路桥收费要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部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收取的通行费要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正常维护支出和管理经费,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各市、县从城市路桥收费中提取任何资金。
四、加强对城市路桥收费的人员管理
实行收费站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只限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和收费任务。各市、县城市路桥收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管理,树立良好精神风貌,做到文明上岗。
联系人:乔杏璞
联系电话:0311-8790497115931079655
电子邮箱:qxp_2010@126.comqxp_2004@yahoo.com.cn
主题词:城市路桥收费清理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8月1日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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