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复习知识点

 看花去留无意 2013-05-02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分级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只有在取得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燃放单位的责任

  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或收缴非法拥有的烟花爆竹;

  其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截至到《条例》发布前,全国有民爆生产企业404家,经营企业1728家,使用单位13.5万个,储存库房5.4万个。“十五”期间,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下,民爆各类产品市场持续保持了产销两旺的发展态势,主要产品产销率均达99.5%以上。民爆行业工业炸药年产量由128万吨增长到240万吨;工业雷管年产量由21亿发增长为32亿发。

  典型案例

  从2006年4月10日到7月7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山西省忻州市辖下相邻的3个县先后发生私制私藏炸药爆炸案,93条生命被吞噬。

  4月10日,位于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的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医院一家属楼发生私藏炸药爆炸,34人死亡。

  6月8日,繁峙县砂河镇西沿口村一非法自制炸药作坊发生爆炸,10人死亡。

  7月7日,山西省宁武县一居民住宅因私藏炸药发生爆炸,造成49人死亡。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条例》适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民爆产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

  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1984年开始施行长达22年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划分

  1.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或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3)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标注了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4)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销售安全管理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3)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4)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销售许可的办理程序

  (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注册登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3)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办理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普遍适用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确立了《条例》在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约束力。鉴于《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法规,因此其适用的空间范围、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与上位法是一致的,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但排除适用的除外。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衔接适用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体现某些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在保证国家行使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高行政权和普遍适用《条例》关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一些特殊行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譬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这样规定,解决了不同种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适用普通法还是适用特别法的问题。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选择适用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达不到相应等级、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这类事故是否需要调查处理,其选择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决定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关于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参照适用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各类事故中也有一些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事故发生单位虽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但也会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当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该类事故参照适用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确保紧急疏警人员时畅通无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人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人身保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