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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办理时限及申报资料

 绿の梦ら 2013-05-03

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办理时限及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办理此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企业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口料件后,应及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进口企业。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一式四联);
  (3)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4)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备案登记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要先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    供的申报资料有:
  (1)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免税进口料件调拨给生产企业后,应于发生调拨业务的当月向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4.外贸企业申请办理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备案登记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要先办理来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二)提供的申报的资料:
  (1)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于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向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3)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
  (一)办理时限:
  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应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手续。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
  (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留存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5)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6)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5.外贸企业申请办理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免、退税的企业提供);
  (5)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退运发生时代理出口业务中的委托企业仍未申报免、退税的提供)。

6.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时需办理此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明细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未申报的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7.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分两种情况:
  (一)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转内销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货物的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进货分批申报单》。
  (二)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转内销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留存联)原件。

8.生产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已丢失的不需提供)。

9. 企业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一式两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10.企业申请办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报关出口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电子申报数据;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或经口岸电子系统打印出的该企业报关单信息。

1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认证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两联)。

12.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赔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时限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发生退赔后办理此证明。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1)退赔商品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退赔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需补税企业提供);
    (4)《出口商品退赔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三联)。

出口退税综合规定及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

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么?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

办理地址:高尔基路330号大连市国税局203室。

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

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

(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7.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主管局说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都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8.出口视同内销怎么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9.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时是按17%计算么?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计算时应采用法定增值税税率,应该为17%或13%。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应该采用征收率计算,应该为4%或6%。

10.我们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根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11.我们是外贸企业,我们代理其他企业出口,我们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1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还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么?

答: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后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

1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4.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出口的商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商品,也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

15.外贸企业受三家外贸企业同时委托代理出口一批货物给一家外国企业,只能取得一张报关单,外贸企业需要开几份代理出口证明呢?

答:三份。

16.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给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吗?

答:可以。

17.生产企业可以代理其它企业出口货物吗?

答:只有集团公司可以代理成员企业出口。

18.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由于特殊原因如何申请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在60天之内向主管退税局提供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局批准,可以延期30天。

19.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小心将外贸企业主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丢失了,如何来补办呀?

答:由生产企业先向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外贸企业持生产企业主管退税管理部门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既有自营又有代理业务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答:外贸企业在经营中,如果出现同一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户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

第二部分 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

1.有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出口政策,也是外贸企业“免、退”生产企业“免、抵、退”么?

答:不是,根据财税[1995]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只要是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就是享受免税政策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必须是取得外经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国税办理退税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准予退(免)税的货物,才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3.小规模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怎么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企业委托出口按规定做免税申报,出口享受免税政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企业出口,商贸企业不免税,生产型企业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临时退税登记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4.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5.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除了次月需要做申报,以后还要核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6.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如果未按期申报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7.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已做了免税申报,但是因为海关报关单出了问题,不能按期核销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8.小规模企业出口什么货物都是免税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9.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怎么计算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10.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怎么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11.小规模企业出口需要征税的项目,计算公式中的离岸价指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企业出口物货征税计算中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事项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试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文件规定:附件二中列名企业均可享受该试点政策,该名单在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上可详细查询(网站首页—税务报道—通知公告—税务通知2011-12-22)。
2、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的核销单号应为空。
3、税务机关在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业务进行审核时一般会出现哪些严重疑点,企业如何规避?
  答:(一)“报关单(XXX)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设置了“KJ”标志,但出口报关单成交币制不是“142”(“142”是人民币的成交币制代码,下同)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不为空。
  解决方法:
  若经确认出口报关单成交币制不是“142”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是不为空的,企业应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应特别注意的是,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及时说明业务情况,并且免于提供外汇核销单,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批准文号栏次就会为空,相应的海关传输给税务机关的报关单信息中的核销单号栏次也为空。
  (二)“出口企业(XXX)非试点企业,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业务”: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制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
  解决方法:
  如果企业确为试点企业,企业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企业应撤回申报,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
  (三)“申报出口数据报关单(XXX)未设置KJ标志”: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制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未设置“KJ”标志。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中设置“KJ”标志后,重新申报。
  (四)“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原因:
  在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但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备注栏设置“KJ”标志。
  解决方法:
  如果企业确为试点企业,企业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企业应撤回申报,按照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
4、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答: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应执行征税政策。

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政策

生产型出口企业基本政策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享受“免、抵、退”政策,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未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也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可以,根据财税[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3.生产型出口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是否需要办理什么特殊手续,比如合同或证明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4.生产企业直接购入货物再销售也一样享受“免、抵、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只有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才享受出口“免、抵、退”,否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5.对生产企业来说什么叫“视同自产”?
  答: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果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是不是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7.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8.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刚办理完退税登记,还没有发生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做退税申报?
  答:不需要,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的次月开始按月做退税申报。
9.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发生过委托出口业务后办理了临时退税登记,以后都需要按月做退税申报么?
  答:对,办理临时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在办理了临时退税登记后也应该按月做退税申报。
10.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办理“免、抵、退”像外贸企业一样对取得的进项发票有要求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与外贸企业不同,对取得的进项发票没有要求。
1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了,海关让出具税务机关的证明,是怎么回事?
  答:生产企业出口退运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运: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本年出口货物退运:不需要补税,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运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时应采用什么汇率计算?
  答:应该采用出口当时的汇率。
1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又发生退运,海关也要税务机关的证明,怎么办?
  答: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4.通过网络向国外出口软件,不用通过海关怎么办理免税手续?
  答:应该到海关报关,取得形式上的报关单作为办理出口免税的凭据。
15.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第一年不可以享受“免、抵、退”是“免、抵、不退”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2006年07月0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满12个月后的第13个月开始,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还给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
1.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受德国企业委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其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什么时候去税务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产品出口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到退税机关办理了证明后,还要到征税机关办理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需要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复出口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4.来料加工出口后,听说还要办理一个核销的手续?
  答:是的,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5.反正都已经免税了,核销手续不办理不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虽然从事来料加工,但复出口的商品是国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商品,仍然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4]116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7.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怎么办理?
  答: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因为对保税进口料件无所有权,所以不应该存在结转业务,一般都是进料加工有深加工结转业务。

生产型出口企业进料加工
1.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在税收政策有何区别?
  答:来科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
  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复出口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核销上有哪些时限规定?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62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为了使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能够更好的衔接,保证国税退税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对实际“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主要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货物购进后即按照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核销时系统再自动按照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进行重新计算;实耗法是指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货物购进后当期并不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而是在进口料件被使用的当期按照实际用量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4.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报关单黄联打印有误,我企业就无法核销了,这样就办不了退税了对吗?
  答:是的。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单证不齐,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但是如果及时到海关修改报送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办理手册后什么时候到主管局备案?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6.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将进口的料件自己加工不完的那部分,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帮助其加工,那么另一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不可以。进料加工业务由海关监管,进料加工手册开给是你们生产企业,所以未经过海关允许并办理相应手续是不可以再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的。
7.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可以直接按成品出口价款与进料价款差额结汇吗?
  答:核销信息如果就只有差额部分的信息了,那么主管局在审核过程中如能核实清楚的话也可以正常办理退税。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的是实木地板,还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答:是的。复出口的实木地板,是国家不准予退(免)税的商品,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销项税的计算可具体参看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
9.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计算应退税额时是采用购进法还是实耗法?
  现接到主管局开发区局的通知,需要改为实耗法计算应退税额,是这样的吗?
  答:通常采用购进法。
  是的。大连地区现在除了开发区局应用实耗法计算应退税额外,其他局都采用购进法。

10.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因出口货物质量不合格,现在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进料加工业务属于海关监管,不用办《退运补税证明》,直接到海关的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11.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一部分原材料,再在国内再采购部分原材料,分别约占50%,组装成一台设备,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该设备所购国内、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请退税?还是只是国内的部分可以退税?还是均不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进口原材料(不含免税部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规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型出口企业附表三填写
1.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已经取消退税率,现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附表三中还需要填写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1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中。
2.生产性出口企业,由于一些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此笔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3.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已经做了退税申报,但由于国外企业的原因,一直未收汇并核销,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栏“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货物”中。
4.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要对这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附表三中还需要体现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4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5. 生产性小规模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说“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填报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25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6.生产性出口企业,现从事来料加工业务,这笔业务还需要在附表三中申报吗?
  答:需要,填写在33栏“生产企业自营来料加工”-“免税劳务”中。

外贸企业相关业务

l.外贸企业基本规定
1.外贸企业出口是“免、退”还是“免、抵、退”政策?
  答:享受“免、退”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
2.外贸出口企业内外销,会计上需要分开核算么?
  答:对,需要分开核算。
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也是开票之日起90日内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4.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进项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办理退税的票据。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出口是免税不退税的。如果未取得发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不享受出口“免、退”政策。
5.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从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票面税率是3%,退税率怎么确认?
  答:商品的退税率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税率哪个小按哪个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6.外贸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如果本次只部分出口,另一部分以后是出口还是内销还不确定,专用发票本次办理退税用了,以后再出口需要办理退税,或内销需要抵扣怎么办?
  答:一笔进项发票其中部分出口的处理:
   如果剩余部分也出口,并且两批在同一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剩余部分确认内销,出口与内销同时进行,则内销部分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如果不确认剩余部分出口还是内销,需要先办理“分批单”,如果后来出口了,则凭“分批单”办理退税;如果后来内销了,则退回“分批单”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7.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都是购入货物直接出口,现在发生一笔业务,我们购入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出口,退税时进项发票即有材料发票又有加工费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按成品退税率计算退税。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也像生产企业一样有征退税率差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么?
  答:因为外贸企业内、外销是分开核算的,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体现在外销账上,增值税申报方面一直放在待抵扣中,征退税率差与企业当期内销的进项无关;账务上需要转出进成本。
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之前做退税申报。
10.外贸企业出口核销信息是180天收齐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的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12.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的依据。
  另外,文件中无规定的情况,出口不予退免税产品出口后就需要视同内销,不需要按文件规定期限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可直接申报抵扣。
13.外贸企业购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可以退税么?
  答: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退还该产品在生产环节已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业务:
1.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企业要我企业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吗?
  答:是的,先由生产企业就加工费这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凭此到主管局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凭此免加工费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从事来料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该业务办理时具体的流程?
  答:办理流程:
  (1)进口时在海关办理“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免税,海关监管,企业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2)到主管局做来料加工业务备案;
  (3)生产企业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免征增值税,给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外贸企业到主管局给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货物复出口后先到海关办理核销,再到主管局办理核销;
  (6)外贸企业按期做免税申报,全环节免税。

3.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把料作价给工厂,开具什么发票?
  答:来料加工没有作价加工的形式,只有委托加工,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开具发票。
4.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是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普通发票。
5.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在国内采购的辅料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6.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间限制?
  答:于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到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一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加工后出口。现在办理免税证明,需要受托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提供普通手写发票,请问持普通手写加工费发票可不可以办理免税证明?
  答:可以。
8.关于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在税收政策上有何不同?
  答: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而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9.外贸企业来料加工业务,将主料给工厂,辅料由工厂自己采购,问:工厂采购的辅料一并开到加工费中发票中享受免税吗?
  答:辅料成本可以一并开到加工费发票中享受免税政策.
10.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从国内采购的包装物附着商品出口,包装物是否享受退税?
  答:免税不退税。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是什么意思?
  答: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2.外贸企业有几种进料加工的形式?
  答: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加工;一种是作价加工。
3.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加工或和作价加工有什么区别?
  答:(1)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的料件免费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产品收回,外贸企业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应该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外贸企业凭退税部门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对开具给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缴税,税款在退税中抵扣。加工企业取得外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加工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完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给外贸企业开具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如果出口的准予退(免)税的商品,凭专用发票等资料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享受退税。
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取得普通发票,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凭普通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必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办理退税的资料之一。
6.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外贸企业凭什么票据办理退税?
  答:外贸企业凭生产企业开具的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7.外贸企业进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加工费和辅料怎么退税?
  答:加工费按产成品的退税率退税,辅料按辅料的退税率退税。
8.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怎么计算退税?
  答:(1)委托加工
  对加工费按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公式:应退税额=加工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辅料的购进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辅料退税率+进口料件海关实征增值税
  (2)作价加工
  退税部门扣除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给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部分的差额部分,给予退税。
  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
  公式:应退税额=回购的金额(回购成品时工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应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进口料件作价加工销售金额×抵扣税率-进口料件海关实征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9.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吗?
  答:不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货物复出口后可凭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办理退税。

10.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业务的,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如果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11.我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需要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先到退税管理部门应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
  加工贸易批准证;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12.我是中山区的外贸企业,想从保税区进口料件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中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外贸企业附表三的填写:
1.我是外贸型出口企业,前几月有一笔出口,这个月并没有出口业务,还需要申报附报资料表三吗?附报资料表三何时需要报送到主管局?
  答:根据大国税函(2008)34号文件:出口企业自发生首笔业务起,应于每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填报《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三》,之后未发生业务的月份也要填此表。
2.我是外贸企业,出口的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在附报资料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0栏“自营出口免税货物”中。
3.都有什么情况需要填写在30栏?
  答:根据大国税函(2008)34号文件:附表三第30栏为现行出口政策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包括间接出口收入,也包括外贸企业退税出口收入和取得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申报免税的货物。
4.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在30栏么?
  答:不需要。
5.我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环节属于免税货物,问如果出口时应该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7栏“出口法定免税货物”中。
6.我是一生产企业,由于一些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此笔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7.我是小规模生产性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说“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填报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25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8.一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我企业加工,我收取的这笔加工费需要在附表三中体现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34栏“生产企业承接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免税劳务”中。
9.我是一外贸企业,由于报关行的原因一直未取得报关单,现已超过退税申报期限了,对这笔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10.我是生产性出口企业,已经做了退税申报,但由于国外企业的原因,一直未收汇并核销,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栏“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货物”中。
11.我是生产性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听人家说这笔货物由于是外购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那附表三中还需要体现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4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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