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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相关问题

 绿の梦ら 2013-05-03

征管法相关问题

1、我们企业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税收违规的情况,税务机关在网站上对外公布了相关信息,我们认为这有损我们企业形像,有一些老客户会怀疑我们的企业信誉。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息是不是有保密的义务?这样做合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2、我与朋友合伙出资开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已办理完毕,但目前尚未经营,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经营我们想再做一次更深入的市场调查后再决定,请问这期间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了,工商登记已变更,但不影响纳税,可不可以不做税务登记的变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4、我知道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户、办理退税或缴税的账户信息都需要到主管局备案,那么如果我们企业另开设了一些其他账户,也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5、企业要到外地进行临时项目经营,按规定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当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当地税务机关以时间过长为由要求我们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请问有这方面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请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
6、我们单位在征期时发生火灾,导致会计资料的损坏和会计人员负伤,没有能力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了,像我们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特殊考虑一下,不进行处罚?我们会尽快补齐申报和税款的,可以吗?
  答:(1)关于延期申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请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相关事宜。

7、企业因为会计的原因导致本月忘记申报了,现在征期已过,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后要进行补报和补缴税款,听说有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一样的吗?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3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所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与标准是一样的。
8、我们企业新旧会计交接时发现前期因为会计的计算有误,多缴了一部分税款,请问这部分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是否会因为是企业的原因多交税了就不能退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9、我们企业已经成立十多年了,最近企业法人变更,在交接时无意间发现刚成立那几年有一段时间少缴了部分税款,金额并不大,请问我们现在还需要补税吗?有滞纳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0、最近税务机关来我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要求我们提供会计账簿,并且有些资料还说需要带回税务机关检查,这样的检查要求是合理的吗?进行纳税检查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出具什么手续后我们才能允许检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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