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0年综合问题

 绿の梦ら 2013-05-03

综合问题(2010年第1期)

流转税
120099月份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已经在取得当月认证了但是没有申报抵扣,忘记在申报表中体现进项了,现在还能抵扣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向主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听说需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购买新车了,想去缴纳车辆购置税,企业可以拿支票去,个人必须是现金,刷卡可以吗?
  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文件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201041日起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将主要采取POS机刷卡缴税方式,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
  对车购税征收大厅已布设POS机具的,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前期增量领购专用发票所预缴的税款,是在年末退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征管
5、我是一家销售服装的个体户,增值税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税的, 2010年主管税务所开始要重新核定我们的定额,我想问一下税务局具体根据什么来核定的税额?
  对于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需要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使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系统”核定定额,具体的核定方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所得税
6、我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了资产损失,那么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的时候,如果想税前扣除都需要报主管局审批吗,有没有可以由企业自己计算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7、我企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请问我企业今年的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可以。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请问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跟当年汇算清缴一起进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出口退税
9、我是一户生产型企业,在首笔出口业务发生的12个月内,产生了很大一笔留抵税额,现在抵顶不完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税,而在期满后一次性退给企业。
  但对于以前成立的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计算方法,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10、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今年被调整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了,请问出口退税免税核销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按上述期限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综合问题(2010年第2期)

流转税
1、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我是从事商品零售、批发的企业,当客户购买量比较大的时候,会提供折扣,开票的时候,通常把正常的价格和打折的价格写在一张发票上,请问企业的销售额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是当年的11日至1231日内销售额达到标准才能申请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2010320日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在此规定下发之前是按“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可申请一般纳税人。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专用发票后何时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文件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所得税
6、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7、我们是09年成立的公司,上半年没有开始营业,但是有一些筹建的费用支出,现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企业是亏损的,那么上半年这些费用是不是也可以算在亏损额里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哪些行业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10、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计提折旧?
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合问题(2010年第3期)

流转税 

1.销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购货方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那么销货方是否可以请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 税率是多少?购货方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根据《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购货方按3%作进项抵扣。
2.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文件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购买办公耗材、食堂用食品、办公用车加油费,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吗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买食堂用食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办公耗材和办公用车加油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生产管理的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4.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需要报送哪些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公司随工资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么?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上述规定,通讯费补贴没有在该文件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通讯费补贴应属工资薪金总额;交通费补贴在该文件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费补贴不属工资薪金总额,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我公司是建安行业,有时在改迁施工时,可能会换下许多旧材料,但在以后施工时还能够再利用,这样库存材料就盘赢了.那么盘盈的这部分材料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任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方式征收,现想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同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我们公司将自己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请问我企业的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9.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这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涉外
10.我企业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设代表机构,去年我们的核定利润率还是10%,可是今年却调整到15%了,请问是政策调整了吗?
  答: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综合问题(2010年第4)

流转税
1、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慎丢失,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企业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上的运费可以抵扣吗,都可以抵扣哪些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办理资格认定时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未超过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4、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的时预缴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听说现在可以对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所得税
6、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偶然收入(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偶然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执行,在减半征收时按15%税率减半征收么?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8、我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台,已提折旧数月,现在又在这台设备上安装安全装置,如何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如何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判定该安全装置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则根据上述规定,单独入账并计提折旧。
9、我公司于2010年租出一台机械设备,租期为两年,其中合同中约定对方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我所有的租金,请问这笔租金我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0、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综合问题(2010年第5期)

增值税
1.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写的是三年一换证,企业是200661号取得证书的,现在已经过了换证日期了,怎么办理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320日起执行。”
  因此,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到期后不需要换证,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3. 公司购买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但是由于前期市场调查没做好,目前这批商品已无法对外销售,而且这批产品比较特殊,也无法退货,只能报废处理。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里面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的损失如不是非正常损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 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那么,购买这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
5.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润税法是如何要求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怎么办?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6.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数额比较小,就没有在年度终了时汇到国内来,那么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将这些境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7.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现在正在验收,验收合格报告还没有拿到手,但是现已经向部分业主发放了钥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来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经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因此企业需要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积水成本,计算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8. 外资企业,2007年购买的国产设备,2008年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1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后对于按原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无论2007年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还有抵免余额。
9. 单位既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又有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那么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的政策,要怎样才能免,要将收入,成本,费用等全分开核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出口退税
10. 外资企业,2007年购进一台国产机器设备,当时的政策是外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在企业想将这台国产设备对外销售,因监管期还不满五年,请问当初退还给企业的增值税税款还需要补缴吗?企业的这台国产设备已经提了三年折旧,如果补缴,需要补多少税款?
  根据《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资企业购进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况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公式: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综合问题(2010年第6期)

增值税
1. 企业销售整车时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计算依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企业销售整车时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因此,这部分款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 企业开发的软件,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但所有权还在该企业,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单位,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转移给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则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3.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于今年跟一家种植业企业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请问就这份保险收入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通信公司有一些零散的客户,因为经营原因或者个人原因,会产生一些小额的欠缴话费,如果几次催缴之后,都不能收回,还需要等到3年以上才能申报损失,这部分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电信企业发生的小额欠缴话费,经催缴之后,1年以上还未收回的,可以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做出说明之后,按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必等到3年以上。
5. 我公司属于总公司,实际经业务量并不大,分公司的经营业务比我们好得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时发现按50%计算出分配给我们总机构缴纳的税款额度远远大于我们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样我们是按实际总机构的营业额来交税还是按计算出的税款来缴税?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企业应该按照此文件规定计算出的税款缴纳,不应该按照实际营业额来缴税。
涉外
6. 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如果同一笔业务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劳务收入,该如何确定应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件中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7. 我企业是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
8、我是一个出口钢材的企业,听说现在部分钢材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了,那么我3月份出口的那批钢材还能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7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企业是3月份出口的,因此企业可以正常按照原政策办理出口退税。
9.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企业的情况如符合上述税法规定,则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10.企业如果被查处骗取出口退税了,退税款在20万左右,会停止企业出口退税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文件的规定 “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综合问题(2010年第7期)

增值税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汽车为主。最近,我公司重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把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办公桌椅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3.福利企业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与安置的残疾人员工签订了合同,也满足相应条件,但没有实际上岗,是否能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企业所得税
4、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资及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代收资金是否属于劳务收入,以及是否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5.公司以集体福利形式为员工在超市购置的购物卡,这种形式超市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超市发放购物卡,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购物卡持有人到超市购买商品后,就售出的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审批减少了投资资本,投资方因此抽回了部分资本金,请问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该公司投资方抽回资本金(货币资金),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的范围,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按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也就是说,业务属实,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么?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税前扣除凭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采取售后回购的形式销售商品,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9.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现在出售了,并且实际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这部分损失税前扣除需要主管局报批吗?
 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到主管局报批。
出口退税
10.外贸企业丢失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还能办理出口退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综合问题(2010年第8期)

消费税
1.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请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的规定:“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1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
  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
2.外商独资企业,现在从国外进口了一套模具,此套模具公司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并不是公司的,是为客户生产产品客户提供的,此套模具进口过程中海关代征增值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是由公司承担的,请问这部分海关代征增值税公司是否可以抵扣?相关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是有偿获得该模具使用权,则属于“购进”货物的范畴,允许抵扣这笔海关代征增值税。如果是免费获得使用权,则承担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
3.外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出口业务(免、退)以及内销征税业务。对于办公管理消耗的水费、电费的进项税额(无法分清具体用于出口还是内销),是否需要按照免税出口收入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是否可以全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内销产生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需要按上述税法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奶牛性控冻精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如果属于,生产奶牛性控冻精的企业销售自产奶牛性控冻精是否免征增值税?
  另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的销售奶牛性控冻精的普通发票,可否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的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奶牛性控冻精”应属于动物分泌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奶牛性控冻精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建造工程中,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贵单位所进行的固定资产建造工程如属于动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就可以抵扣。贵单位所进行的固定资产建造工程如属于不动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就不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
6.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请问上述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项目,是否也作为企业计提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数。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税法的规定,凡职工福利费明确列明的项目,则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按比例税前扣除。其它职工福利费中未列明的补贴,如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可以计到工资薪金总额中,计提三费。
7. 请问企业经销农用三轮车是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按照上述规定: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的免税范围是指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并不包括经销农用三轮车业务。
  因此,企业经销农用三轮车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8.一家食品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的时候发现部分食品变质。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该向主管局报送什么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9.研发企业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出具经济鉴证报告吗,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五险一金也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即可: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因此,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需要出具经济鉴证报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五险一金不包括在此范围内,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出口退税
10.出口退税外贸C类企业,货款没到。核销期现在不是改成210天了吗,但退税是90天,如果单位没收到货款,可以先审报退税,等货款到了,再核销,然后再退税吗?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前并未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核销,因此贵公司所述的情况可以先申报退税。
发票
11. 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贵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综合问题(2010年第9期)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按应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还是按实发工资计入费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如果企业随着工资薪金一起提取、发放、扣缴,应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范围内的。
2. 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
3. 请问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是总机构填写,还是分支机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4. 税务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还要交税?如果要交税,那么应该交什么税?请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单位获得2%的返还手续费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公司拟定明年变动成本法核算方法, 需要到税务部门报批或者备案吗?
  首先,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如企业因会计核算方法改变而导致与现行税法不一致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流转税
6.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了一批机电设备全部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那么,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费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政策。既出口免征销项税额,又退进项税额,根据上述(五)规定,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礼品等销售业务,从小市场购进货物,基本上都不能取得进项发票;而对外销售礼品时,对方企业也基本只要普通发票,如果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累计已达到80万的企业能否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情况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从事生姜初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把生姜清洗之后晒干,做成干姜再对外销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该按照多少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文件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告自201010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
9.建筑安装企业同时经营销售装饰材料和安装服务业务,分属国税增值税业务和地税营业税业务,两项业务分别核算,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还是营业税销售额,或者是两项合计?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中的销售额指的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纯国税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地税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
出口退税
10.企业自开始出口业务13个月后开始退税,这一政策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都适用吗?出口额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提前退税,具体文件解释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上述规定指的是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综合问题(2010年第10期)

出口退税
1.    外贸出口企业自成立以后一直没有出口业务,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吗?
  答:根据《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要求,自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一直没有出口业务,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从首笔出口业务开始正常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在国内购进的货物用于出口,进货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还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的规定:“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流转税
3.房地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制作沙盘,房地产企业付款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吗?发票上“劳务名称”一栏是写:材料费,还是写:加工制作费?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制作沙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取的加工费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填写加工费。
4.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由于购入的饲料是免税的,企业再对外销售时,这部分饲料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文件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商业企业凭工业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申请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用于对外销售,需要凭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后,对外销售时可以享受免税。
5.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设备,未经使用,也未提折旧就直接对外销售了。那么对外销售是按3%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吗?有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未经使用、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新办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2010年能享受按50%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办理手续时需要什么资料?明年企业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按50%退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至2010年底以前。2011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总局现未下达相关文件规定。
7. 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都涉及哪些税种?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所养殖的海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例如晾晒,腌渍)再对外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属于海水养殖项目,如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8.供暖企业以前年度给居民供暖都享受免征增值税,现在20102011年的供暖期又到了,想咨询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给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暖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文件在2010年至2011年供暖期已不适用,并且暂时无后续相关文件规定向居民供暖免税。
车辆购置税
9. 企业最近购买了一辆1.4L的雪弗兰汽车,请问车辆购置税是多少?是7.5%还是1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文件的规定:“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11日至12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0年购买的1.4L的雪弗兰汽车,车辆购置税按7.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7年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了亏损鉴定证明送到税务局了,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7年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7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